买房不要轻易“反悔”!

买房子是一件大事,一定要考虑好再决定,一旦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就没有反悔余地,即使有再多不得已的理由,一切还得按规矩办事!毕竟违约是要承担责任的。

案例:

江苏的廖女士经朋友李某介绍,想买王先生位于泰安的一套二手房子,双方协商好条件后就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如果卖家反悔,需支付买方定金的一倍违约金;如果买家违约将没收定金;廖女士也同意了该条款,随后就付了王先生10万元定金。可过了一周,廖女士给王先生打电话说“自己现在没钱买房了,想解除与王先生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定金。”但王先生肯定不答应,他说“该房子之前有两个人想买但他没卖,主要碍于朋友李某的面子,才将房子卖给廖女士,现在她想反悔,实在太没诚信”所以拒绝退还定金。

最后廖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返还10万元的定金。王先生接到法院起诉材料以后,立即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廖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1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廖女士违约在先,无权再要求返还定金,所以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买房不要轻易“反悔”!

律师解析: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中途反悔的事并不少见,但是合同只要签订就生效,任何一方就不得反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都算是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廖女士和王先生已经签署了买卖合同,而且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廖女士单方面反悔,已经构成了违约,所以是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不要轻易“反悔”!

提醒:买方在签订合同前,1、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2、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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