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礦主,把矽肺員工當皮球踢,竟然要掛靠的單位申請工傷

萬某於2010年6月來到某錳礦公司工作,先後在幾個礦洞工作。2012年5月到王某承包的PD14-1礦洞負責掘進和爆破工作。2013年3月錳礦公司和某工程公司簽訂了項目合作協議。

黑心礦主,把矽肺員工當皮球踢,竟然要掛靠的單位申請工傷

萬某工作期間,錳礦公司以公司員工的方式負責安排萬某每年培訓一次爆破培訓,並以給萬某辦理了企業員工爆破員證。繳納了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萬某的工傷保險。

2014年5月16日萬某因病,以工程公司錳礦項目部為用人單位到漢中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職業病診斷,2015年1月8日漢中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原告為矽肺壹期。

黑心礦主,把矽肺員工當皮球踢,竟然要掛靠的單位申請工傷

2015年11月13日在申請辦理原告萬某工傷認定時,工程公司提出異議。

萬某就去申請仲裁,於2016年12月2日,仲裁裁決萬某和與工程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和錳礦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在未通知或追加錳礦公司參加仲裁活動情況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認定申請人與錳礦公司存在用工關係,違反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錯誤的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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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錳礦公司將工程承包給有資質的工程公司,且任命王某為項目經理,萬某為領導小組成員。萬某是王某聘任併發工資,且萬某的工作也是工程公司承包的業務之一。

參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事項的通知》,確認萬某與工程公司之間在2013年4月1日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經審理查明:在王某承包涉案採礦工程期間,錳礦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

除王某支付上訴人工程有限公司3萬元外,工程公司與錳礦公司及王某就涉案採礦工程未發生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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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錳礦公司對涉案礦區享有采礦權,被上訴人萬某2012年5月到該礦區上班,從事鑽工和爆破工作,受王某管理,並由王某發放工資。

王某實際承包被上訴人錳礦公司涉案礦點的採礦工程,錳礦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

錳礦公司亦給王某、萬某等辦理了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的工傷保險,給萬某建立了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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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應認定萬某和錳礦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工程公司與錳礦公司及王某簽訂的所有協議及文件,實際沒有履行,上述協議及文件只是被錳礦公司借用其採礦資質在政府部門辦理採礦手續備案用的上訴理由,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依法予以採信。

原審僅依據上述合同認定萬某和上訴人錳礦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證據不足,本院應予糾正。

綜上,撤銷原審判決,確認萬某與錳礦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錳礦公司不服,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法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故二審法院認定萬某和錳礦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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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查中,錳礦公司雖主張給萬某辦理工傷保險系其代繳,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裁定如下:駁回錳礦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例點評

不籤勞動合同,一筆糊塗賬。萬某辛苦勞作,被鑑定為塵肺一級。要錳礦公司承擔責任時,閃爍其詞,弄虛作假,做人怎麼能如此不要臉呢。

黑心礦主,把矽肺員工當皮球踢,竟然要掛靠的單位申請工傷

萬某身患職業病,值得同情,但在一審中,夥同單位一起,想讓工程公司背鍋,或許有其無奈的地方,但如此糊塗也屬不該。

錳礦公司擁有采礦權,卻沒采礦資質,找掛靠公司,已是違法行為。讓工頭給工人發工資,也是心懷鬼胎,早就想好出事以後的金蟬脫殼。

當然好的方面,至少進行了安全教育,辦理了工傷保險,也帶員工進行了職業病的鑑定。

一審法院被虛假合同矇蔽了雙眼,二審中,根據雙方的往來賬目分析,只是個虛假合同,工程公司收了3萬元的掛靠費,應該說這是本案最終改判的一個關鍵。

那麼當初為啥要找工程公司呢,原來2013年,某市安全生產管理局下發(2013)第4號文件,要求所有企業的採礦隊具有相關安全生產證書。所以雙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是錳礦用其公司採礦工程施工資質,其目的是用於安監局的施工資質備案,雙方並不存在實質上的合作關係。捲入漩渦,貪小便宜,差點吃大虧。

黑心礦主,把矽肺員工當皮球踢,竟然要掛靠的單位申請工傷

心有不甘的錳礦公司,明知是假,不知哪來的勇氣,理直氣壯的去再審。當然最終沒有得逞。

從此案還可以看出,職業病認定工傷之艱辛,這個簡單的案例,繞了這麼久,從2015年1月8日認定職業病,到2018年2月23日再審判決,整整三年。在此我們也祝願王某能夠早日得到有效的治療,享受工傷待遇,儘快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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