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掛靠”能否認定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5日,李某與某路橋公司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書》。

協議首部約定:因甲方公司發展需要,需聘用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建造師、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建造師、高級工程師等證件。

另協議第一條約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為期三年,合同期滿雙方應提前一個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甲方歸還乙方資格證書。

第二條約定:乙方聘用期間,根據甲方工作安排開展職務工作,甲方應根據協議要求按時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資。

第四條約定:甲方每年按25000元支付乙方證書使用費。

協議簽訂後,某路橋公司的部分工程招投標及施工過程的部分書面材料中對李某的工作職務和工作活動作出了相關安排。該路橋公司亦將雙方約定的25000元支付給李某。後李某認為其與路橋公司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提起了仲裁,主要請求事項為工資、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及社會保險。

二、爭議焦點

本案中雙方是否形成了勞動關係?

證件“掛靠”能否認定勞動關係?

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進行判定勞動關係性質


三、仲裁結果

經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後裁決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四、案例評析

為了滿足行業中對某類職業資格證的要求,一些企業會尋找一些資格證註冊到公司,而資格證持有人大多不用直接到公司上班,通常公司會支付這些資格證持有人一定的費用。本案中,路橋公司支付了李某約定的費用,李某也按照公司的要求參與了部分工程的招投標等工作。李某與路橋公司之間是否形成了勞動關係,可以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進行判定。

該通知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根據雙方提交的《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書》證實,該單位的目的是需要李某的資質證書,該單位每年按25000元支付李某證書使用費,在證書掛靠期間李某配合相關工作,李某根據單位的安排參與了部分工作亦是此體現。

勞動關係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勞動者提供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本案中李某從事了與單位業務相關的一定行為,但這些行為可視為申請人配合被申請人工作的外在表現,不能直接反映雙方間直接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綜合分析,仲裁委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延伸思考

實踐中,證件掛靠後出現到期不退還證件、不予以變更註冊等現象,此時,持證人向人社部門投訴舉報用人單位扣押證件,人社部門該如何處理?此情形不屬於人社部門處理的範疇。凡為了同用人單位建立、存續勞動關係的目的而發生的勞動者求職、就業過程中所出現的證件扣押情形,人社部門應依法處理,而建造師及其它的證件掛靠等顯然不屬於此情形,不屬勞動法律法規保護的範疇,不能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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