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掛靠”等違法行為整治來了,工程人必須看

“掛靠”是建築行業常見不規範現象之一。所謂“掛靠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業務,或者低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向高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用資質以求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並向該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繳納相應管理費用的行為。

證書“掛靠”等違法行為整治來了,工程人必須看

我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對掛靠這種行為予以了明確的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規定的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因此只要存在掛靠關係,掛靠方與建設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應當認定為無效。

那麼,掛靠協議無效之後,如何處理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一、無效協議對內效果——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誰主張權利?

在審判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因掛靠協議違法應當認定協議無效,但在掛靠雙方或者一方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後,對內則按掛靠雙方關於責、權、利的約定來處理,即“協議無效,按有效處理原則”。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可見,對於被掛靠方截留髮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掛靠方可以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起訴被掛靠方。若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人破產、下落不明或資信狀況嚴重惡化,或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總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均為無效的,可以提起包括髮包人在內為被告的訴訟。

二、無效協議的對外效果——被掛靠方如何保障權利?

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綜上,在因工程質量產生糾紛時,發包方可以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掛靠管理費用處理

人民法院可以非法所得為由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掛靠管理費用,如果出現管理費訴訟的話,由於掛靠合同無效,被掛靠方要求掛靠方支付管理費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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