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掛靠”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資質“掛靠”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建築資質“掛靠”,即法規中所說的資質借用。《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築法》中明確了資質“掛靠”雙方都應對因所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麼,由於資質“掛靠”造成的其他損失,比如延誤工期等,誰來承擔呢?

1月3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對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工程施工實踐中,建築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工期延誤等損失。只要損失是由出借資質造成的,發包人就有權請求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而在2004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一》)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而在實踐中,施工合同如果無效,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各方如何承擔?《解釋二》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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