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怎麼算? 交多少? 誰交?能不能退?

訴訟費包括哪些?

訴訟費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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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怎麼算?交多少?

訴訟費的計算一般是根據訴訟標的,也就是訴訟案件涉及財產的數額來計算的。具體可參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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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的分段累計

根據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財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採取分段累計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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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由誰交?

訴訟費一般是由提出起訴申請的原告方,在訴訟程序開始時預先交納。在審判程序中,法院會在判決書中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一般是敗訴一方承擔。

訴訟費的退回

訴訟費退還的情況有幾種,一種是原告勝訴,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法院依法退還原告預交的訴訟費;二是原告撤訴,法院依法退回原告一半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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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訴訟費有異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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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複核。複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複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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