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晉州普法 的文章 關鍵字: 責任法 關係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