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而定。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為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閱讀更多 晉州普法 的文章
2020-03-29 23:00:34 晉州普法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而定。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為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閱讀更多 晉州普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