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剝離行政、生產經營職能,不再有行政企事業單位的說法

行政企事業單位,正確的書寫模式應該是行政、企、事業單位,包含了三種不同的單位類型。沒有某個單位兼具這三個單位的性質。

行政部門是指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事業單位是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的單位,企業是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三者分工明確,而且根據機構改革,權責關係會越來越明確。行政部門改革實行政事分開,事業單位改革同樣實行政事分開、事企分開。

行政部門不允許混崗混編,不能設置事業、企業崗位,機關不得使用事業編制,原來承擔的後勤服務等職能,交由專門成立的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承擔,或者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沒有了服務崗位,行政機關的工勤人員只出不進,工勤編制隨現有工勤人員的自然減員,隨退隨銷。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生產經營職能推向市場,自主經營。今後,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類和生產經營類職能,不再設立行政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只承擔基礎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等公益服務職能,事業單位也不再參公。

隨著黨政、事業單位改革,職能越來越規範,事業單位不再具備行政或者企業職能,也就不存在“行政企事業單位”這種機構類型的可能性。

事業單位剝離行政、生產經營職能,不再有行政企事業單位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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