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國家賠償的限制

1、行使職權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2、超期送達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情形對原告的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是2年

4、取得國家賠償的前提是違法行政行為對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5、處罰決定書被撤銷的原因是違反法定程序的不賠償

6、精神撫慰金最高是人身自由賠償總額的35%

7、恢復名譽可以口頭形式

8、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是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

9、律師費不是國家賠償的範圍

10、國土資源局違法頒發土地證間接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11、解除拘留不是原拘留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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