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的冤屈 怎麼賠?

呼格吉勒图的冤屈 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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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8時,內蒙古高級法院法官宣讀了呼格吉勒圖案再審的審判結果:撤銷內蒙古高級法院1998年原審判決呼格吉勒圖流氓罪、強姦、殺人罪罪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16年的冤案終於沉冤得雪,待呼格吉勒圖父母提出申請後,將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國家賠償雖然彌補不了當事人心靈上的傷害,但卻是有錯必糾,取信於民的關鍵。我們專門梳理了部分近年來獲得國家賠償的冤案,銘記這一個個傷疤,見證國家司法體制完善前行的腳步。

內蒙古王本餘案:錯判死緩鐵窗下18年 獲賠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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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餘

1996年11月,42歲的王本餘因強姦殺人罪被判處死緩。2012年,真兇李彥明落網,他才被洗去罪名。而此時,算上在看守所羈押的兩年多時間,王本餘已經在鐵窗下度過了18年。

1991年,王本餘離開家鄉,先後到河北和內蒙古打工,1994年的12月15日,在打工途中認識的朋友李彥明告訴王本餘:自己殺了個小女孩,不要報案,否則下場和那個小女孩一樣。當晚9時許,王本餘蹬三輪車帶著李彥明到離出租屋10多里外的地方拋屍。12月16日晚,因有強姦殺人嫌疑,王本餘被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分局民警帶走。而李彥明於當日清晨逃逸。在隨後的審訊中,因為刑訊逼供,王本餘認罪。1996年11月,42歲的王本餘因強姦殺人罪被判處死緩。1997年8月1日,王本餘被安排到內蒙古第五監獄服刑。2012年,真兇李彥明被北京警方抓獲。2013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王本餘強姦殺人罪名不成立。隨後因有包庇李彥明的情節,王本餘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王本餘獲得150萬賠償金。

湖北佘祥林案:被囚11年後判無罪 獲賠7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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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1994年1月,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家人懷疑張被其夫佘祥林殺害。同年4月,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被原荊州地區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後因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案移送京山縣公安局,變更為京山縣法院和荊門市中級法院審理。1998年9月,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京山縣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2005年9月佘祥林領取70餘萬元國家賠償。

河南趙作海案:終結11年冤獄獲65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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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

2010年5月9日,“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有關方面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案件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河南省高院於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法院複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立即派人趕赴監獄,釋放趙作海,並安排好其出獄後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趙作海領到國家賠償金和困難補助費65萬元,並表示對賠償滿意,要開始新生活。

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案: 徘徊死刑邊緣終獲判無罪 共獲賠221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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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輝、張高平系叔侄

張輝、張高平系叔侄關係,因涉及2003年發生在杭州的一起強姦致死案,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一審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兩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二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姦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57306萬元,共計221.14612萬元。

廣東白春榮案:冤獄8年 賠償6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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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春榮

生於1955年的遼寧人白春榮,1988年,背上了“竊賊”的罪名,並因此入獄8年。根據原指控,她於1988年10月27日、28日,先後竄到西樵登山大道徑邊路5號布店、6號布店、8號布店共盜竊布匹1102米,價值4127.57元。後來,她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1996年,白春榮刑滿釋放,開始走上了維權之路。針對案件中的諸多疑點,今年3月20日,該案經佛山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作出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白春榮無罪,這時的白春榮已經59歲。隨後在今年3月24日,佛山中院主動向媒體公佈此案件,並表示將“有錯必糾”。 判入獄8年的遼寧女子白春榮,於9月4日領到國家賠償款65萬多元。

廣西李某昕案:坐牢5年被判無罪 獲賠43.5萬元

8年前,在廣西欽州市靈山縣陸屋鎮一座山上,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姦殺案,一名年僅8歲的小女孩慘遭毒手。案發近一年後,小女孩的屍骨才被人發現。隨後,陸屋鎮李某源檢舉堂弟李某昕是兇手,警方很快抓獲李某昕。檢察機關隨後向法院指控李某昕犯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欽州市中院判處其死緩,李某昕向自治區高院提起上訴。在監獄服刑5年後,欽州市中院重審判決李某昕無罪。今年8月28日,他獲得國家賠償43.5萬多元。

懸而未決的聶樹斌案:情節與呼格吉勒圖案如出一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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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莊市電化廠宿舍區,聶樹斌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懷疑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強姦。爾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聶樹斌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對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賠償數額適當,上訴人聶樹斌犯強姦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與故意殺人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幹警抓獲河北省公安廳網上通緝逃犯王書金。王書金供述其曾經多次強姦、殺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旁邊的一塊玉米地裡,姦殺了一個30多歲的婦女,希望爭取寬大處理,王書金供述的情節與聶樹斌案有一致,並且承認自己是聶樹斌案的真兇。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兇,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決定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查。(文案編輯:龍錕、張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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