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的冤屈 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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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8时,内蒙古高级法院法官宣读了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审判结果:撤销内蒙古高级法院1998年原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流氓罪、强奸、杀人罪罪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16年的冤案终于沉冤得雪,待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申请后,将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虽然弥补不了当事人心灵上的伤害,但却是有错必纠,取信于民的关键。我们专门梳理了部分近年来获得国家赔偿的冤案,铭记这一个个伤疤,见证国家司法体制完善前行的脚步。

内蒙古王本余案:错判死缓铁窗下18年 获赔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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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余

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真凶李彦明落网,他才被洗去罪名。而此时,算上在看守所羁押的两年多时间,王本余已经在铁窗下度过了18年。

1991年,王本余离开家乡,先后到河北和内蒙古打工,1994年的12月15日,在打工途中认识的朋友李彦明告诉王本余:自己杀了个小女孩,不要报案,否则下场和那个小女孩一样。当晚9时许,王本余蹬三轮车带着李彦明到离出租屋10多里外的地方抛尸。12月16日晚,因有强奸杀人嫌疑,王本余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民警带走。而李彦明于当日清晨逃逸。在随后的审讯中,因为刑讯逼供,王本余认罪。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1997年8月1日,王本余被安排到内蒙古第五监狱服刑。2012年,真凶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201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随后因有包庇李彦明的情节,王本余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王本余获得150万赔偿金。

湖北佘祥林案:被囚11年后判无罪 获赔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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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1994年1月,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家人怀疑张被其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被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变更为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法院审理。1998年9月,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河南赵作海案:终结11年冤狱获65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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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 徘徊死刑边缘终获判无罪 共获赔221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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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张高平系叔侄

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广东白春荣案:冤狱8年 赔偿6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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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春荣

生于1955年的辽宁人白春荣,1988年,背上了“窃贼”的罪名,并因此入狱8年。根据原指控,她于1988年10月27日、28日,先后窜到西樵登山大道径边路5号布店、6号布店、8号布店共盗窃布匹1102米,价值4127.57元。后来,她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6年,白春荣刑满释放,开始走上了维权之路。针对案件中的诸多疑点,今年3月20日,该案经佛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白春荣无罪,这时的白春荣已经59岁。随后在今年3月24日,佛山中院主动向媒体公布此案件,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判入狱8年的辽宁女子白春荣,于9月4日领到国家赔偿款65万多元。

广西李某昕案:坐牢5年被判无罪 获赔43.5万元

8年前,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一座山上,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奸杀案,一名年仅8岁的小女孩惨遭毒手。案发近一年后,小女孩的尸骨才被人发现。随后,陆屋镇李某源检举堂弟李某昕是凶手,警方很快抓获李某昕。检察机关随后向法院指控李某昕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钦州市中院判处其死缓,李某昕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在监狱服刑5年后,钦州市中院重审判决李某昕无罪。今年8月28日,他获得国家赔偿43.5万多元。

悬而未决的聂树斌案:情节与呼格吉勒图案如出一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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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希望争取宽大处理,王书金供述的情节与聂树斌案有一致,并且承认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文案编辑:龙锟、张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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