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纸判决洗清了八旬老人二十多年的“冤屈”

7月23日上午,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冒着酷暑来到商水法院,将一幅锦旗送到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桂梅手中,上写着:“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感谢法院为其洗清了二十多年的“冤屈”。

老人名叫焦某军。1996年1月,其侄子焦某运在商水农商银行(原商水农村信用社)贷款5500元,期限为半年,其为担保人。贷款到期后,经当时的信用社信贷员柴某成之手,本、利两清。然而,令焦某军及焦某运叔侄俩没想到的是,2000年,商水农商银行又向原告追要贷款,说原告的贷款没有销约,契约还在商水农商银行,同时把焦某军及焦某运叔侄俩拉黑。发现问题后,担保人焦某军多次找农商银行领导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解决。2018年4月,商水农商银行多次要求焦某军叔侄俩偿还该款,焦某军叔侄经多次交涉未果,无奈再次偿还商水农商银行本金5500元及利息1000元。

2018年7月,焦某运特别授权其叔焦某军,将商水农商银行及当时的信贷员柴某成起诉到商水法院,要求商水农商银行、信贷员柴某成退还原告本金5500元及利息1000元。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商水农商银行贷款5500元,已于1996年将贷款本金5500元偿还给了被告商水农商银行信贷员柴某成,而柴某成未将该款偿还给被告商水农商银行,致使原告在被告商水农商银行的5500元贷款一直没有归还销约。商水农商银行又于2018年4月25日再次收取原告焦某运本金5500元、利息1000元。被告柴某成1996收取原告贷款本金5500元,未将该款交给被告商水农商银行,致使原告再次还款。被告柴某成1996年是被告单位的职工,行使的是职务行为,作为被告商水农商银行应对被告柴某成行使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商水农商银行返还55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柴某成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柴某成返还利息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商水农商银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焦某运款5500元,驳回其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商水农商银行如判履行了义务。焦某军叔侄对商水法院的判决非常满意,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上写“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以表示感谢!( 张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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