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紙判決洗清了八旬老人二十多年的「冤屈」

7月23日上午,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冒著酷暑來到商水法院,將一幅錦旗送到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桂梅手中,上寫著:“執法為民 公平正義”,感謝法院為其洗清了二十多年的“冤屈”。

老人名叫焦某軍。1996年1月,其侄子焦某運在商水農商銀行(原商水農村信用社)貸款5500元,期限為半年,其為擔保人。貸款到期後,經當時的信用社信貸員柴某成之手,本、利兩清。然而,令焦某軍及焦某運叔侄倆沒想到的是,2000年,商水農商銀行又向原告追要貸款,說原告的貸款沒有銷約,契約還在商水農商銀行,同時把焦某軍及焦某運叔侄倆拉黑。發現問題後,擔保人焦某軍多次找農商銀行領導反映情況,但一直沒有解決。2018年4月,商水農商銀行多次要求焦某軍叔侄倆償還該款,焦某軍叔侄經多次交涉未果,無奈再次償還商水農商銀行本金5500元及利息1000元。

2018年7月,焦某運特別授權其叔焦某軍,將商水農商銀行及當時的信貸員柴某成起訴到商水法院,要求商水農商銀行、信貸員柴某成退還原告本金5500元及利息1000元。

商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在被告商水農商銀行貸款5500元,已於1996年將貸款本金5500元償還給了被告商水農商銀行信貸員柴某成,而柴某成未將該款償還給被告商水農商銀行,致使原告在被告商水農商銀行的5500元貸款一直沒有歸還銷約。商水農商銀行又於2018年4月25日再次收取原告焦某運本金5500元、利息1000元。被告柴某成1996收取原告貸款本金5500元,未將該款交給被告商水農商銀行,致使原告再次還款。被告柴某成1996年是被告單位的職工,行使的是職務行為,作為被告商水農商銀行應對被告柴某成行使的職務行為承擔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商水農商銀行返還5500元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柴某成行使的是職務行為,原告要求被告柴某成返還利息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被告商水農商銀行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原告焦某運款5500元,駁回其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後,商水農商銀行如判履行了義務。焦某軍叔侄對商水法院的判決非常滿意,特意製作了一面錦旗,上寫“執法為民 公平正義”,以表示感謝!( 張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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