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我的權益,我應當如何申請行政賠償?

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我的權益,我應當如何申請行政賠償?

山西的小李繼承了父母留下來的房屋,但是房屋並沒有相關的證件,前段時間房屋被納入了徵收範圍了,徵收方認為房屋沒有證屬於違建,於是對小李出具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隨後便進行了強制執行,但是在強拆的過程中卻沒有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導致小李屋內的財產損失,此時小李應當如何進行維權呢?是否可以就此類損失申請行政賠償呢?

首先,大家得先明確究竟什麼條件下才可以去申請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究竟屬於什麼性質的賠償。其實從字面意思大家就可以瞭解到行政賠償實際上就屬於國家賠償,其產生的原因主要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由於其自身的行為違法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在此種情況下行政主體應當對損害方予以賠償。行政賠償的法條依據主要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進行確定,即“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我的權益,我應當如何申請行政賠償?

很多受損害方在自己權益受損時並不知曉應當如何提出自己的行政賠償申請,該在何時提出。

行政賠償的申請可以從兩個方面提出:(1)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時附帶提出賠償請求;(2)受損害方可以先向賠償義務機關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請求,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或者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受損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如果被徵收方選擇在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時附帶提出賠償請求,則該行政賠償申請時效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因此行政賠償需要在相關機關確認該行為違法時,才能出現行政賠償問題。如果被徵收方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時,其訴訟時效問題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即:“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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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申請行政賠償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遞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三項內容,即(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3)申請的年、月、日。

因此,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方的權益由於徵收方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損的,被徵收方可以根據上述的內容申請行政賠償,以降低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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