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應中的,申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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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應中的,申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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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的張先生在該市某縣擁有一處房屋,據行政機關稱,因濱河路建設項目需要徵收張先生的房屋,但自徵收工作開始至今,張先生未曾見到任何有關該項目的徵地信息或者文件,行政機關雖然與張先生就補償事宜多次交涉,但由於行政機關給出的補償標準太低,雙方一直未能達成一致,由於徵收工作進展較快,張先生經朋友介紹委託了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代理其徵收補償糾紛相關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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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接到張先生的案件後,由於行政機關未公開任何與徵收有關的文件和信息,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遂對張先生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指導張先生申請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向數個有關部門申請公開了多個行政機關信息文件。

半個月後,張先生收到了各部門回寄的材料,這些材料幫助律師進一步瞭解了涉案徵收項目的情況,但是,其中有關涉案徵收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及市行政機關對該方案的批覆文件,卻遲遲沒有得到回覆。律師遂指導張先生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但文件卻一直被拖延公開。

無奈之下,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只能通過法律程序對張先生的知情權進行救濟,考慮到訴訟耗時較長,僅僅為了一個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就提起訴訟既會耗費時間,又會增加當事人維權成本,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遂決定指導當事人向信息公開機構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由於此前張先生也向該部門申請過徵地批文並得到了回覆,複議機關遂認定被申請人履行了信息公開職責,決定駁回張先生的複議申請。

信息公開應中的,申請——答覆

收到複議決定後,張先生不服,遂在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的指導下,將複議機關和信息公開機構同時列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信息公開之訴。

庭審前,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指導張先生進行了證據材料的準備,包括此前向信息公開機構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表的快遞底單複印件及原件、對方簽收的情況打印單以及當時寄出的簽過字寫上日期的信息公開申請表的複印件等材料。經過法庭質證,人民法院查明瞭本案事實,認為被告雖然對張先生申請公開的“徵地批准文件”進行了公開,但是並沒有對“補償安置方案及市行政機關對該方案的批覆”進行公開,就張先生所訴行為來看,被告並未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複議機關認定事實不清,作出複議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遂判決撤銷涉案複議決定,並責令被告在規定時間內就張先生申請公開的行政機關信息依法予以答覆。

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徵拆維權案件前期所需要的信息較多,尤其是信息公開申請材料,需要當事人嚴格按照律師的指導準備和寄送材料,逐份單獨準備、寄送並保存相關單據,這些材料都是被徵收人後續主張權益的重要證據,很多當事人為了省事不按照律師的要求分別寄送,或者寄送後不妥善保存相關單據,到後面程序推進的時候,才發現缺乏有力證據,使維權程序陷入僵局。

此外,信息公開機構針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應該一申請一答覆,申請人也應當一信息一申請,雖然部分律師針對同一機關申請不同行政機關信息時採用信息公開申請書的方式,即多個行政機關信息一起申請,但實踐來看該種方式既有可能遭到信息公開機構要求重新申請,也不利於證明所有信息都得到了公開。

2019年5月15日,修訂後的信息公開條例將全面實施,隨著行政機關職能的轉變、法治行政的建設,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制度將會愈加完善,成為保障被徵收人權益的重要制度。

李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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