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馳名商標」認定不成反被騙,「圓通」快遞爲啥要花錢買教訓

申請“馳名商標”認定不成反被騙,“圓通”快遞為啥要花錢買教訓

案情簡介: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判決認定:

2014年11月18日,王傳宗在實際經營龍升公司期間,在上海市青浦區與圓通速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通公司”)簽訂《馳名商標代理合作協議》二份,約定由龍升公司為圓通公司的“圓通”中文商標、“YT及圖”商標辦理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業務並先行收取圓通公司定金共計人民幣45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后王傳宗以偽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公文的方式先後騙取圓通公司合同尾款共計55萬元。

其中,2015年7月6日,王傳宗在明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對圓通公司“圓通”中文商標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作出批覆的情況下,偽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馳字(2015)10號”《關於認定上海寶信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4件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的通報》交付給圓通公司,騙取圓通公司於同年7月24日向其支付合同尾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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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王傳宗使用上述相同方法偽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馳字(2015)16號”《關於認定“YT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覆》交付給圓通公司,騙取圓通公司於同年11月11日向其支付合同尾款3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王傳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王傳宗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王傳宗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併發還被害單位圓通公司。

上訴

上訴人王傳宗認為其系自首,原判量刑過重。辯護人提出王傳宗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王傳宗系自首,原判量刑過重。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原判認定王傳宗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本院駁回王傳宗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理查明,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8刑初1299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均經一審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本院審理期間,辯論雙方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且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認定依據與原判相同,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傳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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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王傳宗明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對圓通公司中文商標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作出批覆的情況下,偽造相關公文騙取圓通公司支付的合同尾款,並用于歸還個人賭債等用途,其行為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王傳宗在一審庭審時否認自己詐騙圓通公司合同尾款的主觀故意,依法不應認定為自首。故對王傳宗的辯解和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原判根據王傳宗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故對王傳宗及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見正確,應予支持。

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8)滬02刑終511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傳宗,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戶籍地安徽省。

辯護人楊成龍,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方為守,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傳宗犯合同詐騙罪一案,於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7)滬0118刑初1299號刑事判決。王傳宗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許某某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王傳宗及辯護人楊成龍、方為守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根據證人黃某的證言,營業執照,《馳名商標代理合作協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出具的《商標評審申請受理通知書》、《關於第XXXXXXXX號“圓通”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虛假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認定“YT及圖”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批覆》、《關於認定上海寶信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4件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的通報》及相關回覆函,銀行流水明細,交易對手信息查詢記錄,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及抓獲經過,原審被告人王傳宗的供述等證據判決認定:

2014年11月18日,王傳宗在實際經營龍升公司期間,在上海市青浦區與圓通速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通公司”)簽訂《馳名商標代理合作協議》二份,約定由龍升公司為圓通公司的“圓通”中文商標、“YT及圖”商標辦理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業務並先行收取圓通公司定金共計人民幣45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后王傳宗以偽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公文的方式先後騙取圓通公司合同尾款共計55萬元。其中,2015年7月6日,王傳宗在明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對圓通公司“圓通”中文商標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作出批覆的情況下,偽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馳字(2015)10號”《關於認定上海寶信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4件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的通報》交付給圓通公司,騙取圓通公司於同年7月24日向其支付合同尾款25萬元。2015年10月29日,王傳宗使用上述相同方法偽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馳字(2015)16號”《關於認定“YT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覆》交付給圓通公司,騙取圓通公司於同年11月11日向其支付合同尾款30萬元。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王傳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王傳宗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王傳宗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併發還被害單位圓通公司。

上訴人王傳宗認為其系自首,原判量刑過重。辯護人提出王傳宗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王傳宗系自首,原判量刑過重。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原判認定王傳宗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本院駁回王傳宗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8刑初1299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均經一審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本院審理期間,辯論雙方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且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認定依據與原判相同,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傳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經查,王傳宗明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對圓通公司中文商標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作出批覆的情況下,偽造相關公文騙取圓通公司支付的合同尾款,並用于歸還個人賭債等用途,其行為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王傳宗在一審庭審時否認自己詐騙圓通公司合同尾款的主觀故意,依法不應認定為自首。故對王傳宗的辯解和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原判根據王傳宗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故對王傳宗及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見正確,應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黃伯青

審判員 管勤鶯

審判員 李傑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潔

參考來源:IPRdaily、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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