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均死亡,勝訴權利如何保障?

2019年11月25日,高陵法院執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歷時15年的借款終於得償。

【案件回放】

2004年,榮某與田某因借款發生糾紛起訴至高陵法院,該案經法院作出判決:田某付給榮某人民幣59910元。判決生效後,田某未自覺履行,榮某於2005年3月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田某查無可供執行財產,該案被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後榮某發現田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於2012年7月25日申請恢復執行。經審查立案,在執行過程中,榮某以田某患腦溢血癱瘓不起、家庭條件差為由,提出撤銷執行的申請,法院經審查裁定該案執行終結。

2019年9月9日,榮某的三個女兒以自己為申請執行人、田某之子為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立案後經調查瞭解,榮某已病故,立有遺囑將申請執行人變更為其三個女兒,田某也已病故,名下有拆遷安置房屋,由其子繼承。為了解決這多年的舊案,執行法官李玉龍多次到田某所在村組瞭解核實其家庭財產狀況,瞭解到其子已經繼承了田某的遺產,多次與田某之子進行談話,明確告知其已經被變更為本案被執行人,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並勸說其主動履行,若拒不履行,法院會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在多次推心置腹的交談後,田某之子最終願意以繼承的遺產償還其父生前借款。2019年11月25日,田某之子主動到法院要求處理此案,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田某之子現場給付案款,該案順利執結。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均死亡,勝訴權利如何保障?

【法官普法】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文字:胡麗萍 校核:宋佳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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