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後,可否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8日,X和Y和Z共同出資設立了AB公司,
X出資300萬,Y出資150萬,Z出資50萬。
2018年6月8日,由於公司經營不善,被人民法院裁定破產,並制定了C律所作為破產管理人。
現如今,破產管理人查清X,Z均已履行完畢認繳的出資額,但是Y還差100萬元未交清,管理人要求Y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
本案中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如何處理: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是股東的義務,未履行出資義務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本案中,Y未能提供已經履行完畢出資的義務。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公司破產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本院認為Y應就未履行的100萬出資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評析
《破產法》中關於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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