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施工,驗收後質量問題誰來承擔?

博法律師說

建設工程經驗收後又因質量問題需要整改的,實際施工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人由於允許實際施工人借用其資質,應對工程質量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11年6月3日,A公司(甲方)與B公司(乙方)、張女士(丙方)三方簽訂合同,由B公司、張女士承建某綜合樓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完工時間2011年10月30日。2011年11月23日及12月1日,A公司與B公司兩方就兩工程再簽訂了《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合同》及《工程質量保修書》交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

2013年2月26日,該工程質量最後評定為合格工程,通過驗收。2014年4月4日及8月20日,監理公司就該兩工程向B公司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對以下工程內容進行整改:1、所有陽臺地面有積水及排水不暢順,導致積水浸入室內形成樓板部分位置滲漏。2、外牆外窗臺由於沒有打窗框玻璃膠防滲導致滲水入內窗臺牆。3、天面層排水孔不夠,形成積水滲漏。4、陽臺地面與室內地面沒有按規範標準施工,沒有內高外低,故陽臺積水易浸入室內地面。

“掛靠”施工,驗收後質量問題誰來承擔?

法院認為

對於綜合樓的室內整改,該整改工程已由《綜合樓房屋質量整改協議書》約定由某裝飾設計服務部整改完畢,整改費用348232元已由A公司支付完畢,現A公司請求張女士支付該費用,其請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掛靠”施工,驗收後質量問題誰來承擔?

對於A公司請求張女士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30萬元的主張,雖然B公司已督促張女士對工程進行整改,張女士曾安排人員到工程現場作整改,但雙方因使用整改工程的工程材料及造價款問題協商不下,無法完成整改工程,A公司、張女士雙方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關於“當事人雙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A公司、張女士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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