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5元麻將被拘15日,驚動了最高院」 隱藏的法律依據

An|釋案解惑

案管家 Case Housekeeper

“打5元麻将被拘15日,惊动了最高院” 隐藏的法律依据

成都溫江市民王彬如沒有想到,自己會因為與朋友打“5元錢麻將”被拘留15日,為了撤銷這項錯誤處罰,她耗費了近7年時間。

2011年8月20日,王彬如與朋友任恆全、劉瓊在溫江楊柳東路上的“金海岸”茶樓玩牌,玩的是5元一局的“血戰到底”(四川麻將)。3個小時後,三人被溫江區公安局抓獲,“共計查獲賭資575元”,王彬如被拘留15日,其餘兩人分別拘留12日。

從拘留所出來後,王彬如等將溫江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他們三人的行政處罰,但一二審均敗訴。

王彬如不服,堅持申訴,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2018年6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同時撤銷溫江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

“打5元麻将被拘15日,惊动了最高院” 隐藏的法律依据

但對什麼情況算是娛樂,什麼情況會觸犯法律?一般百姓並不清楚。

2017年武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特別就此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重點來了:

“打5元麻将被拘15日,惊动了最高院” 隐藏的法律依据

2017年2月16日,武漢市政協委員、湖北我們律師事務所主任許方輝律師向武漢市政協第十三屆一次會議提出《關於以“法治思維”釐清“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讓武漢市民打麻將不再提心吊膽的建議》,經審查立案,提案案件號為:武漢市政協第20170508號。

2017年5月17日,武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第六次到訪湖北我們律師事務所,對許方輝委員的提案給予回覆。武漢警方在回覆中表示:“該提案契合老百姓普遍關心的問題,很有現實意義”。

這也是全國首例“麻將政協提案”,並獲武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回覆。

“打5元麻将被拘15日,惊动了最高院” 隐藏的法律依据“打5元麻将被拘15日,惊动了最高院” 隐藏的法律依据

按照回覆意見,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如下: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二、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一)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二)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 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但是,對於開棋牌室的朋友就要注意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會構成“聚眾賭博”: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5月13日)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 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相關法律規定彙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什麼是“賭資較大”?

《治安處罰法》中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國家並未有統一的規定,而是授權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下面我們可以看看各地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

北京市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市規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試行)》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

河北省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賭資較大,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

山東省規定:《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

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江蘇省規定:起罰點是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200元。賭資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吉林省規定:《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把“賭資較大”定位於: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四川省規定:《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屬賭資較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專業刑辯律師丁海洋指出:

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判斷帶有彩頭的娛樂活動是否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的確存在邊界模糊的問題。理論上講執法行為應當有一個明確的邊界,但實際的執法活動中這一邊界確實不好判斷,且存在一個灰色地帶。

從上文可以看出,各地處罰的標準均不同,從個人賭資100元到1000元之間不等,也容易導致人們在認識上出現“執法不當”、“濫用職權”的認識。當然,政策法規未改變之前,喜愛玩帶彩頭娛樂活動的群眾要特別注意,不可觸碰紅線。另外,各地的處罰標準均制定於很久以前,按照現在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習慣特點,法律法規明顯落後於現實狀況。

武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的回覆,給全國的公安部門提供了參考,縷清了百姓關注的焦點問題,對新形勢下的釋法有其重要意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