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人民銀行整治拒收現金行爲—監管政策周報

「金融监管」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监管政策周报

本週發文:1、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2、人民銀行整治拒收現金行為;3、銀保監會發布《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4、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5、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採集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6、證監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3號》;7、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8、國務院轉發《關於擴大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意見》;9、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10、中國-中東歐國家聯合發佈《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索非亞綱要》;11、中德兩國聯合發佈《第五輪中德政府磋商聯合聲明》;12、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13、深交所與中證登聯合發佈《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14、基金業協會就《綠色投資指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15、上海市委、市政府發佈《上海市貫徹落實國家進一步擴大開放重大舉措加快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16、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於積極穩妥應對當前P2P行業流動性風險及做好相關工作的通知》

監管動態:1、人民銀行召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下一階段工作部署動員會;2、險資信託“假集合”成為銀保監會檢查重點;3、證監會連續召開上市公司座談會;4、滬深交易所對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股票範圍調整作出相應安排;5、公募FOF投資貨基比例不得超過5% ;6、短期理財基金將進行整改;7、基金業協會就4傢俬募基金管理人風險事件發佈公告8、有關部門著手防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9、住建部:因地制宜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10、中央財經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

監管處罰:1、地方銀監局、銀監分局公佈35起行政處罰案件;2、證監會對6宗案件進行行政處罰;3、上交所對多起上市公司違規和異常交易採取監管行為;4、深交所對多起上市公司違規和異常交易採取監管行為。

「金融监管」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监管政策周报

金融監管,週報

「金融监管」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监管政策周报

一、監管重要發文

本週重要發文部門主要包括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務院、財政部、基金業協會等,更多發文請見附表。

1、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7月13日,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銀髮〔2018〕163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機制。《通知》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是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 萬元以上(含5 萬元)、外幣等值1 萬美元以上(含1 萬美元)的現金收支;二是非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200 萬元以上(含200 萬元)、外幣等值20 萬美元以上(含20 萬美元)的款項劃轉;三是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0 萬元以上(含50 萬元)、外幣等值10 萬美元以上(含10 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四是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20 萬元以上(含20 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 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2、人民銀行整治拒收現金行為

7月13日,人民銀行就整治拒收現金行為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10號》並配發《答記者問》。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適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三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同時,《答記者問》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時,不得炒作“無現金”概念。

3、銀保監會發布《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

7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銀保監發〔2018〕35號,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對2007年發佈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的一次全面修訂。此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一是完善制度的適用範圍;二是細化獨立董事設置人數與比例;三是優化獨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機制;四是明確獨立董事權利義務;

五是完善獨立董事的履職保障;六是建立獨立董事履職評價機制;七是建立獨立董事履職信息公開及聲譽評價機制;八是健全對獨立董事及相關主體的監督問責機制。

此外,銀保監會要求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的要求,在2019年底前將獨立董事人數和比例調整到位。對於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東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對照《辦法》規定及前兩年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評價結果,調整董事會人員構成及獨立董事人數。

4、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

7月1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從市場準入(業務許可、任職資格、從業人員)、經營規則、市場退出、行業自律、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明確了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規則。同時,明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5、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採集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7月9日,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採集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以進一步落實期貨市場看穿式監管要求,指導期貨市場相關主體做好客戶交易終端的信息採集及接入認證工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會員對客戶的管理,即期貨公司對客戶交易行為的具有管理責任,並且確保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直達其信息系統;二是保證會員能夠得到客戶完整準確的信息,即期貨公司要對其交易、結算軟件以及客戶使用的交易終端軟件進行接入認證管理;三是明確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負責接收客戶交易終端信息。

6、證監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3號》

7月13日,證監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3號》(證監會公告〔2018〕25號),明確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同類業務”的理解與適用:一是證券服務機構在非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服務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調整範圍,不適用《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同類業務”的有關規定;二是證券服務機構在各類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服務的行為按照同類業務處理,適用《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同類業務”的有關規定。同時,證監會在新聞稿中指出:“需要強調的是,根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即使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不屬於同類業務,但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我會也將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

7、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7月8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作出頂層設計和重大部署。國有金融資本的控股地位方面,《指導意見》要求確保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對國有金融資本在各類金融機構中的控股地位提出了分層要求。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方面,《指導意見》要求加強金融企業國有產權流轉的變動情況、交易場所、交易流程和交易價格的管理;國有金融機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針對國有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股權關係,《指導意見》要求,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藉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相關研究請見我們此前發佈的報告《紮緊國有金融資本的“籬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意見簡評》[1]。

8、國務院轉發《關於擴大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意見》

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擴大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53號)。主要從四個方面提出政策舉措:

一是從優化進口結構促進生產消費升級方面,提出的具體措施有支持關係民生的產品進口、積極發展服務貿易、增加有助於轉型發展的技術裝備進口、增加農產品、資源性產品進口;二是從優化國際市場佈局方面,提出的具體措施有加強“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加快實施自貿區戰略、落實自最不發達國家進口貨物及服務優惠安排;三是從積極發揮多渠道促進作用方面,提出的具體措施有辦好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持續發揮外資對擴大進口的推動作用、推動對外貿易與對外投資有效互動、創新進口貿易方式;四是從改善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條件方面,提出的具體措施有大力培育進口促進平臺、優化進口通關流程、降低進口環節制度性成本、加快改善國內營商環境。

9、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7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8〕52號,以下簡稱“《意見》”)。

在嚴格建設申報條件方面,《意見》提高申報建設地鐵和輕軌的相關經濟指標,申報建設地鐵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分別由100億元、1000億元調整為300億元、3000億元。在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方面,《意見》指出要進一步加大財政約束力度,按照嚴控債務增量、有序化解債務存量的要求,嚴格防範城市政府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嚴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或以PPP等名義違規變相舉債。對舉債融資不符合法律法規或未落實償債資金來源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審批(核准);對列入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範圍的城市,應暫緩審批(核准)其新項目。城市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軌道交通企業負債率,對企業負債率過高的應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債務,並暫停開工建設新項目。

10、中國-中東歐國家聯合發佈《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索非亞綱要》

7月8日,第七次中國-中東歐國家(16+1)領導人會晤在保加利亞索非亞舉行,併發布了《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索非亞綱要》,在金融領域,綱要提出的成果主要包括投融資、金融機構網絡化佈局、金融監管、金融科技等領域的合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各方鼓勵中國與中東歐國家金融機構在自願基礎上加強現有投融資合作,並根據市場需求開闢投融資新渠道,推出新的融資工具,增強銀企聯動,探討開展人民幣融資及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合作,中方歡迎中東歐國家央行將人民幣納入外匯儲備;二是各方支持中國和中東歐國家有關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加強合作,推動貿易規模進一步擴大,基礎設施、能源等領域合作進一步深化,歡迎中國與更多中東歐國家簽署雙邊金融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加強金融監管合作;三是各方支持立陶宛成立16+1金融科技協調中心,2019年在立陶宛舉辦16+1高級別金融科技論壇。

11、中德兩國聯合發佈《第五輪中德政府磋商聯合聲明》

7月9日,第五輪中德政府磋商於柏林舉行並聯合發布《第五輪中德政府磋商聯合聲明》,其中金融領域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雙方將致力於加強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框架下的合作,支持根據既定的時間表,繼續改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份額和治理架構。

二是兩國都希望在財政和金融領域進行更多協調。三是中方歡迎德國市場參與者來華髮行人民幣債券(熊貓債),中方支持法蘭克福金融中心和人民幣離岸發展。

12、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7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3、深交所與中證登聯合發佈《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

7月13日,深交所與中證登聯合發佈《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正式在深交所市場內引入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機制。此前上交所已於4月24日發佈相關文件,正式在上交所市場內引入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機制。相關研究請見我們此前發佈的報告《引入國際成熟制度,構建多層次回購市場——〈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簡評》[2]。

14、基金業協會就《綠色投資指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

7月13日,基金業協會就《綠色投資指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界定綠色投資內涵,並明確指出適用於公募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證券投資業務(含FOF),私募股權投資也可參照執行;二是明確綠色投資的目標和基本原則,即基金管理人應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使用提供金融服務的目標,以及在投資過程中應優先投向相關綠色產業和企業的基本原則;三是明確開展綠色投資的方法,涵蓋了機構人員配置、構建綠色投資相關數據庫、環境評價體系和環境評價數據庫、開發綠色投資產品、建立綠色投資策略、優化人員儲備和組織結構等方面;四是對基金管理人踐行綠色投資進行監督和管理。相關研究請見我們此前發佈的報告《本土化的“責任投資原則”——評中國基金業協會〈綠色投資指引(試行)〉(徵求意見稿)》[3]。

15、上海市委、市政府發佈《上海市貫徹落實國家進一步擴大開放重大舉措加快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

7月10日,上海市委、市政府發佈《上海市貫徹落實國家進一步擴大開放重大舉措加快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簡稱《上海擴大開放100條》),針對上海下一步擴大開放提出100條舉措。金融方面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大幅放寬銀行業外資市場準入。二是放寬證券業外資股比及業務範圍限制。三是進一步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四是推進更高層次的金融市場開放(包括2018年內開通“滬倫通”,擴大合格境內優先合夥人試點等)。五是拓展自由貿易賬戶功能和適用範圍。六是加強國際金融中心精準宣傳推介。

16、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於積極穩妥應對當前P2P行業流動性風險及做好相關工作的通知》

7月14日,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於積極穩妥應對當前P2P行業流動性風險及做好相關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擬主動清盤轉型或退出的P2P網貸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退出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向市、區金融辦及協會報備退出計劃,提供風險隱患信息、存量項目風險程度、借款人和投資人信息等情況;二是應在退出過程中定期向市、區金融辦報送平臺業務數據、退出計劃執行情況和資金清退進度,確保退出方案落實到位;三是應設立糾紛調解小組,設置投資人集中接待點並開通熱線,及時安撫投資人情緒,維護平臺內部員工權益,妥善應對各類不穩定因素,遏制和化解各類問題和矛盾。同時還發布了《深圳市互聯網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要求網貸機構退出期間,網貸機構經營地址不可搬遷,平臺網站不可關閉,平臺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可失聯。

二、監管動態

1、人民銀行召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下一階段工作部署動員會

7月9日,人民銀行會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召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下一階段工作部署動員會。會議表示,雖然專項整治工作已經取得一定成果,但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防範化解任務仍然艱鉅,適應互聯網金融特點的監管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同時提出再用1到2年時間完成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化解存量風險,消除風險隱患。

2、險資信託“假集合”成為銀保監會檢查重點

據媒體報道,部分信託公司上半年集合信託產品增量規模陡升,背後原因是在“去通道、嚴監管”的背景下,一些保險資金通過集合信託產品規避監管指標或資金投向限制。在近期進行的銀保監會全國範圍現場檢查,監管層或將其列為檢查重點。(http://www.cs.com.cn/xwzx/hg/201807/t20180712_5839893.html)

3、證監會召開上市公司座談會

7月8日、9日,證監會劉士餘主席、閻慶民副主席分別主持召開上市公司負責人座談會,一是聽取對當前經濟金融形勢的看法;二是聽取對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促進資本市場與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建議;三是聽取對證監會工作的意見。下一步證監會還將繼續召開一系列上市公司座談會。

4、滬深交易所對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股票範圍調整作出相應安排

7月14日,滬深交易所發佈新聞稿,對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股票範圍調整作出相應安排。此前,5月7日恆生指數有限公司發佈《恆生綜合指數應否納入外國公司、合訂證券及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之諮詢總結》,宣佈在港第一上市外國公司、合訂證券、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的股票都將進入恆生綜合指數選股範疇,新的選股範疇將於2018年第三季度起在香港施行。經過調研後,針對上述情況,滬深交易所經認真分析評估認為,此次恆生綜合指數選股範圍的調整,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規定的特殊情形。因此,暫不將恆生綜合指數新增的三類證券納入港股通股票範圍。

5、公募FOF投資貨基比例不得超過5%

據媒體報道,截止7月13日,今年正式獲批的第二批3只公募FOF皆對基金的投資組合做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5%”的限制。據稱這一限制來自於監管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貨幣基金市場風險,迴歸公募FOF大類基金資產配置的本源。

(https://mp.weixin.qq.com/s/VcgkJF0fAUUrn5QhxlGmdg)

6、短期理財基金將進行整改

近日,媒體報道監管機構將要求短期理財基金在產品投資期限、投資比例、淨值化等方面均需要進行整改,而整改完成前,存量產品規模只減不增。主要整改內容包括:一是要求短期理財債基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都符合“80%以上資產投資於債券”的標準。二是對於短期理財債基的估值方法分類進行整改,對於固定組合類理財債券基金而言,若滿足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且資產到期日不得晚於產品封閉運作期到期日;公司內部採取影子定價的風險控制手段對攤餘成本法計量的公允性進行評估,並明確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不得采取固定單位基金份額淨值等要求的可以使用攤餘成本法估值。對於短期理財債券基金而言,則需要按市值法計量資產淨值。

7、基金業協會就4傢俬募基金管理人風險事件發佈公告

7月13日,基金業協會就4傢俬募基金管理人風險事件發佈公告。基金業協會認為這4傢俬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以來,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中斷,嚴重擾亂了私募基金行業秩序,給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基金業協會要求相關備案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託管人職責,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統一登記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做好投資者接待工作。託管銀行已經採取臨時止付、凍結賬戶等措施,以維護好基金賬戶資金安全。備案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可以按照託管銀行公佈的方式進行登記,提供基金合同、劃款憑證、身份證明等材料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下,託管銀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共同受託職責,通過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和保全基金財產等措施,盡最大可能維護投資者權益。

8、有關部門著手防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據媒體報道,中央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防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對隱性債務認定、摸底、化解等內容。下一步,中央相關部委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有望出臺統一口徑和標準,也必將推出一系列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對症之藥,以免債務風險失控。

(https://mp.weixin.qq.com/s/I33wua32u5Vkpkk_Dq4Pxw)

9、住建部:因地制宜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

7月12日,住建部會同發改委、財政部召開工作會議,會議上公佈了今年上半年棚戶區改造進程和下半年相關工作安排。會議特別強調,要因地制宜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在商品住房庫存不足、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地方,應有針對性地及時調整棚改安置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的地方,可以繼續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

10、中央財經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

7月13日,中央財經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會議要求要加強軟硬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科研平臺開放制度,完善國家科技資源庫,培育一批尖端科學儀器製造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產權激勵。要推進產學研用一體化,支持龍頭企業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力量,建立創新聯合體,鼓勵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進入企業,完善創新投入機制和科技金融政策。

三、監管處罰

1、地方銀監局、銀監分局公佈35起行政處罰案件

本週,地方銀監局、銀監分局公佈35起行政處罰案件,處罰事項包括:單個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持有單家公司股票超過信託產品資產淨值的20%、違規辦理票據非標投資業務、貸款資金迴流借款人、貸前調查不到位、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貼現資金迴流、所在機構信貸資金被挪用做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核不嚴、未嚴格執行實名制、違規出具借款保函、違規對外提供擔保、違規出具付款保函、違規通過同業為他行投資提供通道、非真實處置不良貸款、對集團客戶未統一授信且授信額度超過資本淨額的15%、不具備資質購買資管計劃產品、未經審批擅自變更註冊資本、信貸資金違規流向房地產行業等。

2、證監會對6宗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7月13日,證監會,地方證監局披露6宗案件的行政處罰。包括:證監會依法對1宗操縱市場案進行行政處罰;上海證監局依法對1宗內幕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廣東證監局依法對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陝西證監局依法對1宗內幕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湖南證監局依法對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山西證監局依法對1宗期貨公司違反風險監管指標案作出行政處罰。

3、上交所對多起上市公司違規和異常交易採取監管行為

本週,上交所共發送日常監管類函件10份,其中監管問詢函4份,監管工作函6份;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補充、更正類公告18份。針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採取監管關注措施1單。同時,加大信息披露和股價異常的聯動監管,針對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價發生明顯異常的,提請啟動內幕交易、異常交易核查15單。

上交所共對75起證券異常交易行為及時採取了自律監管措施,涉及漲跌停板大額申報、盤中及尾盤拉昇打壓股票價格等異常交易情形。共對7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核查,並向證監會上報5起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線索。

4、深交所對多起上市公司違規和異常交易採取監管行為

本週,深交所共對3宗違規行為進行紀律處分;共對15宗違規行為發出監管函,11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規範運作違規,4宗涉及買賣股票及減持違規;發出年報問詢函3份、重組問詢2份、關注函21份、其他函件20份。

深交所共對202起證券異常交易行為進行了分析,涉及盤中拉抬打壓、虛假申報、反向交易等異常交易情形,本所及時採取了自律監管措施;對買入部分股票金額居前的14個賬戶進行了風險提示;共對14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核查,並上報證監會1起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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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42574d701647e60b60b7697

[2]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2852c5e0162f7de4db14de3

[3]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42574d70164927284db5f6f

特別提示:本報告內容僅對宏觀經濟進行分析,不包含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評級或估值分析,不屬於證券報告,也不構成對投資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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