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监管政策周报

「金融监管」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监管政策周报

本周发文:1、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4、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5、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6、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7、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8、国务院转发《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9、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10、中国-中东欧国家联合发布《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索非亚纲要》;11、中德两国联合发布《第五轮中德政府磋商联合声明》;1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13、深交所与中证登联合发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14、基金业协会就《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15、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16、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积极稳妥应对当前P2P行业流动性风险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监管动态:1、人民银行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2、险资信托“假集合”成为银保监会检查重点;3、证监会连续召开上市公司座谈会;4、沪深交易所对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范围调整作出相应安排;5、公募FOF投资货基比例不得超过5% ;6、短期理财基金将进行整改;7、基金业协会就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发布公告8、有关部门着手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9、住建部: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10、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

监管处罚:1、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35起行政处罚案件;2、证监会对6宗案件进行行政处罚;3、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4、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金融监管」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监管政策周报

金融监管,周报

「金融监管」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监管政策周报

一、监管重要发文

本周重要发文部门主要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财政部、基金业协会等,更多发文请见附表。

1、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通知》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是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含1 万美元)的现金收支;二是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外币等值20 万美元以上(含20 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是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外币等值10 万美元以上(含10 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是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含20 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 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2、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

7月13日,人民银行就整治拒收现金行为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10号》并配发《答记者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适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同时,《答记者问》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

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7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对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完善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细化独立董事设置人数与比例;三是优化独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机制;四是明确独立董事权利义务;

五是完善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六是建立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机制;七是建立独立董事履职信息公开及声誉评价机制;八是健全对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问责机制。

此外,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在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对于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对照《办法》规定及前两年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调整董事会人员构成及独立董事人数。

4、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业务许可、任职资格、从业人员)、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规则。同时,明确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5、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7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落实期货市场看穿式监管要求,指导期货市场相关主体做好客户交易终端的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会员对客户的管理,即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具有管理责任,并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二是保证会员能够得到客户完整准确的信息,即期货公司要对其交易、结算软件以及客户使用的交易终端软件进行接入认证管理;三是明确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6、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

7月13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证监会公告〔2018〕25号),明确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理解与适用:一是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调整范围,不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二是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同时,证监会在新闻稿中指出:“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即使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同类业务,但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我会也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7、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7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国有金融资本的控股地位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对国有金融资本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控股地位提出了分层要求。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的变动情况、交易场所、交易流程和交易价格的管理;国有金融机构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针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指导意见》要求,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研究请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扎紧国有金融资本的“篱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意见简评》[1]。

8、国务院转发《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

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53号)。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一是从优化进口结构促进生产消费升级方面,提出的具体措施有支持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增加有助于转型发展的技术装备进口、增加农产品、资源性产品进口;二是从优化国际市场布局方面,提出的具体措施有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落实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货物及服务优惠安排;三是从积极发挥多渠道促进作用方面,提出的具体措施有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持续发挥外资对扩大进口的推动作用、推动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有效互动、创新进口贸易方式;四是从改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条件方面,提出的具体措施有大力培育进口促进平台、优化进口通关流程、降低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加快改善国内营商环境。

9、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以下简称“《意见》”)。

在严格建设申报条件方面,《意见》提高申报建设地铁和轻轨的相关经济指标,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分别由100亿元、1000亿元调整为300亿元、3000亿元。在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按照严控债务增量、有序化解债务存量的要求,严格防范城市政府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对举债融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未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应暂缓审批(核准)其新项目。城市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负债率,对企业负债率过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债务,并暂停开工建设新项目。

10、中国-中东欧国家联合发布《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索非亚纲要》

7月8日,第七次中国-中东欧国家(16+1)领导人会晤在保加利亚索非亚举行,并发布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索非亚纲要》,在金融领域,纲要提出的成果主要包括投融资、金融机构网络化布局、金融监管、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各方鼓励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在自愿基础上加强现有投融资合作,并根据市场需求开辟投融资新渠道,推出新的融资工具,增强银企联动,探讨开展人民币融资及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合作,中方欢迎中东欧国家央行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二是各方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合作进一步深化,欢迎中国与更多中东欧国家签署双边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强金融监管合作;三是各方支持立陶宛成立16+1金融科技协调中心,2019年在立陶宛举办16+1高级别金融科技论坛。

11、中德两国联合发布《第五轮中德政府磋商联合声明》

7月9日,第五轮中德政府磋商于柏林举行并联合发布《第五轮中德政府磋商联合声明》,其中金融领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双方将致力于加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框架下的合作,支持根据既定的时间表,继续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架构。

二是两国都希望在财政和金融领域进行更多协调。三是中方欢迎德国市场参与者来华发行人民币债券(熊猫债),中方支持法兰克福金融中心和人民币离岸发展。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深交所与中证登联合发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7月13日,深交所与中证登联合发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正式在深交所市场内引入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机制。此前上交所已于4月24日发布相关文件,正式在上交所市场内引入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机制。相关研究请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引入国际成熟制度,构建多层次回购市场——〈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简评》[2]。

14、基金业协会就《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7月13日,基金业协会就《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界定绿色投资内涵,并明确指出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业务(含FOF),私募股权投资也可参照执行;二是明确绿色投资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即基金管理人应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使用提供金融服务的目标,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应优先投向相关绿色产业和企业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开展绿色投资的方法,涵盖了机构人员配置、构建绿色投资相关数据库、环境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数据库、开发绿色投资产品、建立绿色投资策略、优化人员储备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四是对基金管理人践行绿色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关研究请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本土化的“责任投资原则”——评中国基金业协会〈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3]。

15、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

7月10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简称《上海扩大开放100条》),针对上海下一步扩大开放提出100条举措。金融方面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大幅放宽银行业外资市场准入。二是放宽证券业外资股比及业务范围限制。三是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四是推进更高层次的金融市场开放(包括2018年内开通“沪伦通”,扩大合格境内优先合伙人试点等)。五是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和适用范围。六是加强国际金融中心精准宣传推介。

16、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积极稳妥应对当前P2P行业流动性风险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7月14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积极稳妥应对当前P2P行业流动性风险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拟主动清盘转型或退出的P2P网贷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市、区金融办及协会报备退出计划,提供风险隐患信息、存量项目风险程度、借款人和投资人信息等情况;二是应在退出过程中定期向市、区金融办报送平台业务数据、退出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清退进度,确保退出方案落实到位;三是应设立纠纷调解小组,设置投资人集中接待点并开通热线,及时安抚投资人情绪,维护平台内部员工权益,妥善应对各类不稳定因素,遏制和化解各类问题和矛盾。同时还发布了《深圳市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要求网贷机构退出期间,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不可关闭,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

二、监管动态

1、人民银行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

7月9日,人民银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会议表示,虽然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但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任务仍然艰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提出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

2、险资信托“假集合”成为银保监会检查重点

据媒体报道,部分信托公司上半年集合信托产品增量规模陡升,背后原因是在“去通道、严监管”的背景下,一些保险资金通过集合信托产品规避监管指标或资金投向限制。在近期进行的银保监会全国范围现场检查,监管层或将其列为检查重点。(http://www.cs.com.cn/xwzx/hg/201807/t20180712_5839893.html)

3、证监会召开上市公司座谈会

7月8日、9日,证监会刘士余主席、阎庆民副主席分别主持召开上市公司负责人座谈会,一是听取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看法;二是听取对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三是听取对证监会工作的意见。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继续召开一系列上市公司座谈会。

4、沪深交易所对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范围调整作出相应安排

7月1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新闻稿,对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范围调整作出相应安排。此前,5月7日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恒生综合指数应否纳入外国公司、合订证券及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之咨询总结》,宣布在港第一上市外国公司、合订证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股票都将进入恒生综合指数选股范畴,新的选股范畴将于2018年第三季度起在香港施行。经过调研后,针对上述情况,沪深交易所经认真分析评估认为,此次恒生综合指数选股范围的调整,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暂不将恒生综合指数新增的三类证券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

5、公募FOF投资货基比例不得超过5%

据媒体报道,截止7月13日,今年正式获批的第二批3只公募FOF皆对基金的投资组合做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的限制。据称这一限制来自于监管要求,主要是为了防范货币基金市场风险,回归公募FOF大类基金资产配置的本源。

(https://mp.weixin.qq.com/s/VcgkJF0fAUUrn5QhxlGmdg)

6、短期理财基金将进行整改

近日,媒体报道监管机构将要求短期理财基金在产品投资期限、投资比例、净值化等方面均需要进行整改,而整改完成前,存量产品规模只减不增。主要整改内容包括:一是要求短期理财债基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都符合“80%以上资产投资于债券”的标准。二是对于短期理财债基的估值方法分类进行整改,对于固定组合类理财债券基金而言,若满足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产品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公司内部采取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明确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不得采取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等要求的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对于短期理财债券基金而言,则需要按市值法计量资产净值。

7、基金业协会就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发布公告

7月13日,基金业协会就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发布公告。基金业协会认为这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基金业协会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8、有关部门着手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据媒体报道,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对隐性债务认定、摸底、化解等内容。下一步,中央相关部委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望出台统一口径和标准,也必将推出一系列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对症之药,以免债务风险失控。

(https://mp.weixin.qq.com/s/I33wua32u5Vkpkk_Dq4Pxw)

9、住建部: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7月12日,住建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召开工作会议,会议上公布了今年上半年棚户区改造进程和下半年相关工作安排。会议特别强调,要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在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应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方,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10、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

7月1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要求要加强软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科研平台开放制度,完善国家科技资源库,培育一批尖端科学仪器制造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要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支持龙头企业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鼓励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进入企业,完善创新投入机制和科技金融政策。

三、监管处罚

1、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35起行政处罚案件

本周,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35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事项包括:单个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持有单家公司股票超过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违规办理票据非标投资业务、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贷前调查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贴现资金回流、所在机构信贷资金被挪用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严、未严格执行实名制、违规出具借款保函、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违规出具付款保函、违规通过同业为他行投资提供通道、非真实处置不良贷款、对集团客户未统一授信且授信额度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不具备资质购买资管计划产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注册资本、信贷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行业等。

2、证监会对6宗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7月13日,证监会,地方证监局披露6宗案件的行政处罚。包括:证监会依法对1宗操纵市场案进行行政处罚;上海证监局依法对1宗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广东证监局依法对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陕西证监局依法对1宗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湖南证监局依法对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山西证监局依法对1宗期货公司违反风险监管指标案作出行政处罚。

3、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上交所共发送日常监管类函件10份,其中监管问询函4份,监管工作函6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8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关注措施1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5单。

上交所共对75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涨跌停板大额申报、盘中及尾盘拉升打压股票价格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7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向证监会上报5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4、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深交所共对3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共对15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11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4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发出年报问询函3份、重组问询2份、关注函21份、其他函件20份。

深交所共对202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分析,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本所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对买入部分股票金额居前的14个账户进行了风险提示;共对14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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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42574d701647e60b60b7697

[2]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2852c5e0162f7de4db14de3

[3] 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642574d70164927284db5f6f

特别提示: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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