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趁早休完,不然超過這個期限就沒有了

帶薪年休假是國家給予勞動者的福利之一,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了相關具體要求,勞動者在享受帶薪年休假時,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與公司溝通好,避免出現工作上的問題。休帶薪年假是有一定期限要求的,一般應在當年內安排休假,年內無法休的,在次年也要休完,如果次年也沒有休的,員工就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三倍賠償了,而員工的這個要求未休年假賠償的權利也是有期限要求的。

帶薪年休假趁早休完,不然超過這個期限就沒有了


下面說一個案例大家瞭解的會更清晰:王平是科山公司的技術員,在科山公司工作已有8個年頭,公司業務非常忙,平時基本都需要加班,年休假更是一天都沒有休過,在2019年初,因為和公司出現糾紛,向當地勞動部門提起了勞動仲裁,其中一項請求就是要求公司支付8年未休年假的3倍工資賠償,案件進入仲裁審理階段後,公司提出,年假應當在當年安排休完,王平沒有主動申請,存在過錯,公司沒有任何問題,所以不同意支付。另外提出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是一年,王平申請的未休年假賠償已超過了一年,所以王平的該請求因超過仲裁時效而不應得到仲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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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仲裁階段互不相讓,沒有任何協商調解的餘地,仲裁委也就沒有進行調解,在開庭後的一個月出具了仲裁裁決書,裁決書中裁決公司應當支付未休年假工資賠償,但僅僅支持了王平最後一年的年假賠償,其餘7年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沒有得到支持。

帶薪年休假趁早休完,不然超過這個期限就沒有了


王平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判決,都只判了最後一年的未休年假賠償,至此,本案經過仲裁和法院終審均僅支持了一年的未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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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休年假的時效問題,在這裡仔細說一下。比如2015年的年假在當年沒有休,法律規定可以在次年安排,也就是說2015年的年假可以在2016年安排,但最遲應該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進行安排,如果在這個節點之前沒有安排,公司就要支付未休年假的賠償,此時賠償的時效就是按照仲裁時效一年計算,也就是2015年的年假工資賠償最遲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請仲裁,否則就過了仲裁時效,仲裁或法院就不會再支持了,所以,大家在申請年假或要求未休年假賠償時要及時向公司提出,千萬不要等過了時效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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