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勞動法律法規具體實務知識問答(一)

常見勞動法律法規具體實務知識問答(一)

1.問:上班玩手機遊戲構成嚴重違紀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何把握“嚴重”二字呢?一般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確定,但不能跳出合理的範疇,比如有的企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日屬於嚴重違紀,這屬於合理範疇;有的企業規定上班時間打盹就構成嚴重違紀,對於非重要和特殊崗位來說,這樣的規定就未免過於嚴苛。因此,此類違紀問題,沒有相對統一的標準,在實踐中還是要看各地勞動人事仲裁部門和法院如何判決的問題。

2.問:調換崗位後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小陸在某公司做銷售已兩年,他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近日,公司人事找小陸談續簽合同的事,表示公司覺得他兩年來的表現不錯,且頭腦靈活、點子多,想升他為市場策劃組組長。公司將和他續簽一份三年期合同,但因崗位變動,必須有三個月的試用期。為此,小陸有疑問:調換崗位後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答: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是用來檢驗勞動者是否符合本單位特定工作崗位的制度。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案例中,單位雖然調換了小陸的工作崗位,但根據上述規定,是不應該也不允許再次與他約定試用期的。

3.問: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問:單位能否與員工單獨約定試用期?

答: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它並非獨立於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試用期是不能單獨設立的,單位與員工單獨約定試用期的做法是錯誤的。

5.問:去年8月新進員工能拿到當年年終獎嗎?

答:年終獎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公司有關於年終獎的約定,就應按照約定辦。年終獎是企業給予員工的年終獎勵,屬於企業自主管理的範疇,但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也不是無章可循。簡而言之,即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約定說了算;無約定但單位有規定的,規定說了算;既無約定也無規定,實行同工同酬。

6.問:跳槽的小文能拿到年終獎嗎?

答: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年終獎是企業給予員工的年終獎勵,屬於企業自主管理的範疇。但是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如果勞動合同裡面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單位就應按時足額髮放。

7.問:員工轉正後的工資為每月5000元,試用期工資按3500元發放,該試用期工資是否合規?

答:不合規。試用期間的工資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對此,《勞動合同法》對其做了明確界定。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問:工傷停工留薪期計入年休假假期嗎?

答:答: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9.問:公司裡不成文的規章制度,要得嗎?

答:既要不得也不合法合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單位應依法依規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相關規章制度,單位內部應杜絕不成文(口頭)的規章制度。

10.問:仲裁開庭,能遲到嗎?

答:1、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11.問:生育保險待遇有哪些?

答:符合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一般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12.問: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工作,可以讓單位換崗嗎?

答: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13.問:哪些假期的享受會影響到年休假?

答:1.寒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2.事假: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3.病假: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工作滿20年以上,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病、事假中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4.問:哪些情況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答:(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3)非全日制用工。

15.問: 我是生育婦女,產假即將結束,想詢問上班後,對於哺乳期婦女可以享受哪些勞動保護?

答: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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