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法律法规具体实务知识问答(一)

常见劳动法律法规具体实务知识问答(一)

1.问:上班玩手机游戏构成严重违纪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何把握“严重”二字呢?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但不能跳出合理的范畴,比如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属于严重违纪,这属于合理范畴;有的企业规定上班时间打盹就构成严重违纪,对于非重要和特殊岗位来说,这样的规定就未免过于严苛。因此,此类违纪问题,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还是要看各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和法院如何判决的问题。

2.问:调换岗位后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小陆在某公司做销售已两年,他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近日,公司人事找小陆谈续签合同的事,表示公司觉得他两年来的表现不错,且头脑灵活、点子多,想升他为市场策划组组长。公司将和他续签一份三年期合同,但因岗位变动,必须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为此,小陆有疑问:调换岗位后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是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的制度。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案例中,单位虽然调换了小陆的工作岗位,但根据上述规定,是不应该也不允许再次与他约定试用期的。

3.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问:单位能否与员工单独约定试用期?

答: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它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试用期是不能单独设立的,单位与员工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错误的。

5.问:去年8月新进员工能拿到当年年终奖吗?

答: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就应按照约定办。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但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也不是无章可循。简而言之,即劳动合同有约定的,约定说了算;无约定但单位有规定的,规定说了算;既无约定也无规定,实行同工同酬。

6.问:跳槽的小文能拿到年终奖吗?

答: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劳动合同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单位就应按时足额发放。

7.问:员工转正后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工资按3500元发放,该试用期工资是否合规?

答:不合规。试用期间的工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其做了明确界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问:工伤停工留薪期计入年休假假期吗?

答: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9.问:公司里不成文的规章制度,要得吗?

答:既要不得也不合法合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单位应依法依规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规章制度,单位内部应杜绝不成文(口头)的规章制度。

10.问:仲裁开庭,能迟到吗?

答: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1.问: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一般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12.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可以让单位换岗吗?

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13.问:哪些假期的享受会影响到年休假?

答:1.寒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事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3.病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职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病、事假中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4.问:哪些情况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答:(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3)非全日制用工。

15.问: 我是生育妇女,产假即将结束,想询问上班后,对于哺乳期妇女可以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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