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你必須瞭解的工資支付問題

疫情防控期間,你必須瞭解的工資支付問題


延期復工期間工資怎麼支付?加班費怎麼算?員工隔離期間工資怎麼支付?因疫情防控員工不能按期返崗工資怎麼支付?
1、關於國務院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這3天假期屬於法定休假日還是休息日?員工如果這3天不能休息,需要正常工作,應該按什麼標準支付加班費?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全國公民放假的節日為11天,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春節,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國務院2020年延長的3天春節假期(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應該視為“休息日”,不屬於法定休假日。
關於員工在這3天如果不能休息,正常工作,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安排員工補休,如果不能補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費。


2、國務院延長的2020年春節假期3天,能不能夠衝抵年休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所以延長的3天假期作為“休息日”不能計入年休假。
3、各地政府發佈的2020春節延期復工期間,工資怎麼支付?
關於各地政府關於延期復工的時間,工資支付要求不同,應參照各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北京: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除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以外,其他企業延期復工的時間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2月9日24時之前,企業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根據《北京: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2月9日24時之前“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上海:根據《上海發佈關於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和後續上海人社局辦公人員的解讀,除規定的必需行業外,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將2月3日-2月9日定為“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湖北:全省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13日24時;延遲復工期間應該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無錫、蘇州規定,推遲復工期間,不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4、疫情期間,為了防止疫情傳播各地產品防控措施,村裡封路,所在城市封閉不允許出入,而導致無法按時復工的,工資怎麼支付?
1、企業跟員工協商,如果可以遠程辦公,正常支付工資;

2、如果不能居家遠程辦公,可以安排調休、休年假。
北京:根據《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5、員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疑似隔離期間,薪酬如何支付?
應視為正常出勤,支付薪酬。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6、因為疫情防控經營困難、停工停產的企業,如何進行工資支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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