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盛證券一投行員工工資驟降50% 雙方解約後索賠37萬

來源:新浪財經

國盛證券一投行員工工資驟降50% 雙方解約後索賠37萬

新浪財經 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判決書顯示,國盛證券一名投資銀行部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未被公司續約。該名員工對公司僅給5萬元補償表示不滿,起訴要求公司補償37萬餘元。

陳某某於2015年6月15日入職國盛證券投資銀行部,並與國盛證券簽署了勞動合同,勞動期限至, 2017年1月31日止。合同中還約定國盛證券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者陳某某工作崗位變動的,工資按照新的工資標準確定,但降低工資,應當經陳某某同意。

2017年2月1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將合同期限延至2019年1月31日。

但此次合同期滿後,國盛證券決定不在於陳某某續約。2019年1月29日,國盛證券向陳某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決定不再續簽合同,要求陳某某接到通知後至終止勞動合同前,按照公司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經濟補償金。

2019年1月30日,陳某某在簽收回執上簽字確認。2019年2月11日,國盛證券向陳某某發出確認和領取經濟補償金通知書,說明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5萬元。

但對於僅5萬元的補償金陳某某並不能接受。隨後,陳某某提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國盛證券依法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共13個月未足額支付工資13.8萬元和因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23.5萬元,共計37.3萬元。

2019年5月30日,仲裁委裁決國盛證券向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萬元,陳某某不服,於2019年6月12日提起訴訟。

陳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國盛證券支付:1、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共13個月未向自己足額支付的工資13.82萬元(10633.33元/月×13個月);2、因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賠償金23.50萬元{賠償金234979.1元=離職經濟補償金117489.55元×2,經濟補償金為117489.55元=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0633.33元/月+12864.58元)×5}。

在本案一審審理中,陳某某及國盛證券雙方均認定,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陳某某每月的固定工資為1.98萬元,另外加獎金福利。但自2018年1月起,在國盛證券投行部分如責任向陳某某告知下調工資後,陳某的的工資被調整為9166.67萬元。根據計算,陳某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29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即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國勞動報酬系勞動合同重要條款,變更工資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法院還認為,陳某某工資調整已經長達一年之久,但陳某某未有證據證實就此事提出異議,故該變更行為合法有效。

法院還認定,國盛證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陳某某亦在簽收回執上簽字確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缺乏事實依據。因此判決國盛證券向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萬元,駁回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與仲裁結果沒有差異的一審判決結果,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並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陳某某表示,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自己的固定工資為1.98萬元,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國盛證券也是按照此數額髮放。但在2018年至2019年,國盛證券每月僅向自己發放166.67元,自己多次與國盛證券溝通要求國盛證券補發工資未果。陳某某稱,國盛證券降低自己固定工資系單方行為,雙方沒有口頭、書面協商,僅由投資部總經理於2018年2月12日電話告知,自己對此明確表示不同意。陳某某認為國盛證券的上述行為系違法行為,總經理回覆公司有權單方下調工資,不需要員工同意,對於下調具體工資也沒有說清楚。

陳某某還稱,直至2018年3月15日自己才知道下調後的具體工資數額,於是再次與部門負責人溝通不同意公司單方降薪行為,直至2019年元月,也在向公司人力部人員指出拖欠勞動報酬違法,應當予以補發。

陳某某還強調,國盛證券從2018年由珠海中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代發工資,這些調整前陳某某不知情,也無任何通知、公告和協商,自己也為參加任何下調工資的職工大會。

國盛證券認為,陳某某在2018年1月就被調整了工資,但到2019年3月才提起勞動仲裁,早已超過了仲裁期限。同時,國盛證券堅稱公司對陳某某的工資調整是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對部門的管理架構和薪酬制度整體進行的調整,合法合理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工資的情形。對於工資的調整,沒有任何侮辱性和懲罰性,是正常工作調整,不是針對部門而是整個部門。

二審法院根據雙方新提交的相關證據認定,因企業自身經營需要,國盛證券對陳某某所在的部門進行人員崗位架構的調整,引入新機制,國盛證券方面的《國盛證券投資銀行總部架構調整方案》於2017年11月15日向公司機關工會進行了徵求意見,機關工會於2017年11月23日恢復對方案無異議,因此陳某某主張調薪無效未獲得法院支持。,

二審法院結合一審法院結合查明事實,認定國盛證券根據陳某某的工作年限3年7個月和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5萬元,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說資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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