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法--工資約定有風險,公司容易賠很多

2019勞動法--工資約定有風險,公司容易賠很多

慕容復於2009年2月1日入職燕塢公司,雙方於約定慕容復月基本工資為稅後20000元。公司在勞動合同中多寫了一條約定:“下一年工資按上一年國家GDP漲幅調整工資漲幅”。2018年2月1日,公司發出通知,調整慕容復辦公地點的樓層,慕容復簽字表示不同意。2018年3月1日,公司發出待崗通知,安排慕容復待崗,慕容復簽字表示不同意。至此,雙方和諧勞動關係已經破裂。2018年3月6日,慕容復突然出招,以快遞形式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認為公司未按照國家GDP漲幅調整工資漲幅,屬未足額支付工資,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後,慕容復立馬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休假工資及辦理社保轉移手續。最終,經過一裁兩審,法院判決公司七日內支付:1、慕容復2010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6日稅後工資差額50000元;2、慕容復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00元;3、支付慕容復2017年至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資20000元;4、為慕容復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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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律說法】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月工資標準的基數及漲幅計算發放,公司應按照該約定向慕容復足額支付工資。經計算,公司嚮慕容復支付的工資數額低於按照雙方約定的工資漲幅計算的工資數額,故公司應嚮慕容復支付此期間的工資差額。因公司存在拖欠慕容復工資的行為,慕容復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嚮慕容復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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