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 不斷披露高管預減持 華僑城A的“另類護盤”

公司 | 不斷披露高管預減持 華僑城A的“另類護盤”

中房報見習記者 劉偉 | 北京報道

在近20億元的回購計劃中,不斷披露高管預減持而沒有實際減持行為的公告,這讓華僑城A的投資者感到頗為不解。

4月13日,華僑城A發佈公告稱,截至2020年4月14日,公司高管王曉雯、關山股份減持計劃尚未實施。

公告顯示,2019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的預披露公告》,公司董事、總裁王曉雯計劃自2020年1月14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窗口期除外),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59.6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07%;董事會秘書關山計劃在同樣的時間期限內,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本公司股份不超過10.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01%。

據瞭解,公司董事、總裁王曉雯持有公司股份238.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29%,其中無限售流通股為59.6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07%;董事會秘書關山持有公司股份41.2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05%,其中無限售流通股為10.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01%。

據記者統計,自2019年9月以來,華僑城A已經發布包括副董事長姚軍、董事王曉雯、董秘關山在內的數位高管預減持公告6次,但上述高管至今仍未完成實際的減持行為。

維護股價穩定

對於華僑城A高管預減持、而沒有實際實施減持的行為,有投資人士認為,接連披露的公告屬於履行公告義務,按交易所規定必須公告減持進展。但上述高管自去年12月預披露計劃減持,或許有為了公司低位回購用於股權激勵籌碼,而故意做空股價的嫌疑。

3月20日,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擬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用於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擬回購數量不超過24608萬股且不低於12304萬股;每股回購價格不超過8元;按照回購數量和單價的上限測算,預計回購金額不超過19.69億元。

華僑城A發佈高管預減持公告,但高管遲遲沒有實際的減持行為,從證券相關法律層面上來說並沒有任何問題,但站在投資者角度看,該行為則起到向市場釋放提示風險信號的作用,中國城市房地產研究院院長謝逸楓告訴記者。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在受訪時表示,大多數時候減持、回購再取消減持等手段都被看作是上市公司的“護盤”手法。尤其是在受疫情影響,A股迎來較大波動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想法設法護盤以提振信心的意圖明顯,許多公司都在披露增持計劃和股票回購動向,與此同時公司在此特殊時期宣佈不實施減持計劃,體現了董事、高管看好公司的態度,給予市場以信心。因此央企華僑城高管接連發公告減持,而又不真正實施減持行為,並同時計劃回購股票可能是在此特殊時期為維護股價穩定而實施的對策。

股價“十年不漲”或因同業競爭

截至4月15日,華僑城A於該交易日跌0.63%,報收6.34元/股。目前,華僑城A的市盈率為4.52,股價也已數月低於每股淨資產。

翻看華僑城A的歷史股價,2010年4月15日,華僑城A的股價為5.08元/股,當日跌幅為2.97%。有投資者把華僑城A“十年不漲”歸咎於企業拿地能力差、開發效率地、管理層近十年增持基本為零等諸多原因,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華僑城集團內部的同業競爭的問題。

盤和林對記者稱,同業競爭的出現可能會導致控股股東利用表決權操縱和決定企業的內部活動與安排,從而可能做出有損於上市公司利益,進而損害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經營決定。

截至目前,華僑城集團控制的上市公司達4家,分別為華僑城A、深康佳A、H股華僑城(亞洲)、雲南旅遊。

早在2012年,深康佳A就曾因在地產業務上的突進已與華僑城A形成同業競爭關係。到2020年,仍有投資者提出華僑城A與大股東華僑城集團存在一定程度的同業競爭,他表示華僑城集團也在運營景區、文旅、酒店甚至個別地產項目,如成都安仁小鎮、深圳光明小鎮、廣州白水寨景區等前景向好的項目都屬於集團所有。此外,集團與上市公司開拓業務時也通常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對此,華僑城A給出的解釋是,華僑城集團及華僑城A均有明確的戰略定位及分工:華僑城集團發揮的孵化平臺的作用,利用整體優勢優先把握利於集團整體發展的優質資源與合作機遇;華僑城A以“主題公園領導者、旅遊產業領軍者、城鎮化價值實現者”為戰略定位,在資源獲取、產業互動、產融結合方法獲得集團強有力的支持。

完全規避集團內的同業競爭,短期內似乎難以實現。有接近華僑城A的人士認為,某些文旅小鎮、城鎮化項目等,屬於文旅資源獲取的區域戰略佈局,但這些文旅項目很難用簡單的成本和直接收益來計算項目收益,如果由上市公司承擔,財務上而言,會感覺目的和收益都不明晰,前期的資金利用效率也容易被質疑,因此就由集團來承擔。

解決同業競爭問題是做優做強上市公司的重要舉措,從上市公司自身來說,可以通過簽署規避同業競爭協議,明確各公司的業務、市場等來規避同業競爭,另外還可以通過資產置換、吸收合併、持續注資等方式來加快同類產業的調整與重組。從外部監管的角度來說,中國證監會應結合我國國情和企業具體情況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同業競爭法規體系,為上市公司解決同業交易問題提供製度依據,盤和林對此表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