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就沒發工資了,打算離職,又怕走了工資要不到了,咋辦?

深飄人小金


你好,你現在的狀態就像是買的股票一直在跌。割了吧,又怕漲了;不割吧,又怕越套越深。

所以這個問題其實沒有一個非常完美的解決方案,主要還是看你個人的情況。

如果現在一走了之

現在離開,就相當於止損。其實就是11月、12月、1月上旬的時間你是在工作,後面幾乎一直在家休息。雖說在家休息的這段時間,企業不得無故扣錢,但畢竟企業自己也沒盈利,如果他發不出或者少發,大家也儘量互相體諒。

那麼滿打滿算,其實你虧的是2個半月的工資。你現在走了,也就是虧這2個半月。


也有可能你剛走,或者走了一段時間之後,公司突然發工資了。你的公司你自己最瞭解,現在沒有發工資是什麼原因。是發不出來工資,還是當時貨款沒回來,還是說公司一般把年終獎和年底的工資一起發。

有的公司是開年之後發年終獎,就是怕人員流失。如果你們公司是這種情況,那麼因為疫情沒有及時發放年終獎,導致去年底的工資也沒有發。

如果你沒有走

當然,最皆大歡喜的結局就是你沒有走,工資也正常補上了。工作也能繼續幹下去。


如果一直糾結前面的工資沒有發,一直這麼在上班,到最後可能是半年、一年的工資都打水漂。

而且不僅僅只有錢的損失,還有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你在這裡耗著,就等於放棄了其它的工作機會,你給別人打著免費的工。

最終,能給你的建議就是,你可以一邊在這幹著一邊找下家。如果有面試,你就請假去面試,面試上了就辭職。


以上是我的觀點,如果你覺得我說的對,可以給我點個贊;如果你有不同的想法,歡迎評論區交流。


一職貓


再等幾天,五一過後新的法律正式實施,再牛的老闆也不敢欠農民工的工資。只要去勞動仲裁,不但要回拖欠工資還要雙倍反還。


苗玉漢


這種情況,你可以即時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根本不用怕走了要不到工資。

當前,社會上有一小部分公司,隨意剋扣、拖欠員工工資,有些是因為一時困難偶爾有之,而有些則是惡意為之,無視法律法規的存在,這些現象也屢見不鮮。鑑於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與公司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公司的同意。

一、你可以單方面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當遇到以上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分兩種方式:

  • 事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可單方面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 無須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你的公司從去年11月份開始就沒有發工資了,所以滿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的第(二)項,你可以單方面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事先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說的書面告知公司,並不是提離職申請,而是寫一個書面通知。

二、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條規定,你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的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還應當支付給你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多少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條款規定,可以簡單概括為以下幾點:

  • 工作年限等於補償月數,即N,且N=<12

  • 計算基數=勞動合同解除前的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工資=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解決+津貼+其他
  • 計算基數=


三、怎麼拿到工資及經濟補償呢?

1、給公司發一份書面通知

前文提到,你可以單方面即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你需要發一份書面通知給公司。


書面通知的內容應寫明公司存在的違法情形是什麼,並明確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就是基於該違法情形。

例如:因公司自2019年11月至今未發工資,已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相關規定,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本通知送達之時起,本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書面通知該如何送達呢?

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書面形式送達,不能通過口頭告知。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 通過快遞送達,如郵局EMS、順豐、韻達、圓通等,快遞單內容欄須註明是“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保存好快遞底單;

  • 通過郵件發送,通過個人郵箱發送至公司人力資源部官方郵箱,並抄送至相關責任人;
  • 當面遞交書面通知,要一式二份,自己保存一份,同時做好錄音和錄像,確保遞交至人力資源部相關責任人手中。

2、與公司協商

這裡,你可能要問:既然都單方面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了,還有協商的必要嗎?為什麼不直接走法律程序呢?

答案是:當然有必要!

很顯然,協商是解決問題的最快捷的方式,如果公司不予理會,再走法律程序不遲!而且當公司收到你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時,第一反應也可能就是找你協商,畢竟公司也是很明白問題最終必須得解決,而對於公司來說最好的方式就是協商,一旦走法律程序,公司不僅毫無勝算而且還會在勞動行政部門留下不良記錄。


既然是協商,建議你根據走法律程序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考慮,若公司願意即時支付工資及適當的經濟補償,即可接受,比較走法律程序也是需要花很多時間和精力的。

3、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舉報

如果公司不予協商或者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話,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投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監察大隊會上門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


勞動監察大隊一旦做出處理決定,將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公司應當立即執行,如果公司逾期不支付的話,責令公司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你加付賠償金。


所以,這個方法也是比較便捷高效的。

4、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但是由於你公司從去年11月開始就沒有支付工資,那麼近幾個月的工資應該發放多少,可能會涉及雙方的爭議,勞動監察大隊也可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那麼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便是最終選擇。


仲裁,是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在你準備解除勞動合同前就應該做好證據蒐集的工作,以免在仲裁調解或開庭中陷入被動。


5、收集證據

這一點非常重要,當發現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收集證據的工作就應該提上日程,及時做好最壞的打算,為將來走法律程序時做好準備,以免陷入明明有理,卻舉證不能的無奈境地,導致最終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結語:

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及時發放工資也是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作為勞動者,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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