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外派出差返回後隔離期被開除,公司:曠工3天視自動離職

小夥外派出差返回後隔離期被開除,公司:曠工3天視自動離職

相信不少HR都處理過員工曠工這種情況,在大多數企業的員工手冊中也會寫上“無故曠工3天以上視為自動離職”這一規定。

那麼,這條規定是否真的合法有效呢?

實踐中,普遍存在對一名自動離職的勞動者直接以“自動離職”為由辦理退工退保的情況,這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這種風險來自兩個方面:

一方面,自動離職歸根結底是勞動者的一種違法、違約行為,因勞動者違法、違約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當屬非因本人原因中斷就業的範疇,可能會導致企業額外的失業金賠償風險。

另一方面,由於自動離職不是現行勞動法制度下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途徑,如果企業處理不當,對自動離職勞動者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可能使雙方的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隨時給企業帶來麻煩。

然而,法院在審理糾紛案件時,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員工累計曠工三天以上,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企業方是很難將曠工員工直接視為“自動離職”。

其實,沒有理由不辭而別的員工,就是一種曠工行為,並且很多單位也把曠工作為一種嚴重違紀行為,達到嚴重違紀情形的,企業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員工違反規章制度“連續曠工三日以上”為由解除。

小夥外派出差返回後隔離期被開除,公司:曠工3天視自動離職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發布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對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隨著疫情形勢進一步向好,某公司按照北京市相關要求進行了復工復產,員工李某某也回京返崗,2月14日北京市發佈疫情防控通知,明確表明返京人員除特殊7類人員一律隔離14天,屬於政府採取的緊急情況,如員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可以看出,這個期間是要支付勞動報酬,更不可能存在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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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不準而不出勤的嚴重違紀行為。

回到以上的新聞,員工不僅請假,而且還告知企業,同時與社區也在積極的溝通,而企業任性的認定為“曠工”,因此,企業的行為明顯的違反法律規定,不僅將隔離認定為曠工,還以自動離職作為解除理由,均是錯誤違法的。

當然,現實中,也會有不辭而別的員工,企業的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上應該這麼寫:員工連續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該規章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並且還要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第二步,如果有員工連續曠工3天,要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一份《返崗通知書》,催告其已連續曠工3天,要求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公司有權對其連續曠工3天的事實進行違紀處分。

這一步也是有必要做的,因為公司對員工有管理職責,如果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了,公司都不管不問,實務中可能會認為公司沒有盡到這個管理職責,且如果後期打官司,也有利於公司取證。

第三步,當員工收到《返崗通知書》後,絕大多數都是不予理睬的,這時,公司再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如果有工會的,還要記得通知工會,送達郵寄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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