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

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

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勞字〔2020〕11號

各企業、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確保患病職工安心接受治療,保障因疫情被隔離人員和未及時返京復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維護勞動關係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

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企業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離人員和未及時返京復工人員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三、企業可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四、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

各區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加大勞動關係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要開闢綠色通道,依法及時做好企業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工作。要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勞務派遣等人員流動性較大企業的用工監測,有效防範和處置突發情況。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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