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的假期管理問題


疫情期間的假期管理問題

1. 用人單位可否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假期?

答:可以。

律師解析: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春節假期延至2020年2月2日。

根據北京市政府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除特定行業外,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當然,用人單位在國務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本單位勞動者假期的,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範疇,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但應依法保障勞動者在假期期間相應的工資待遇,做到依法合規。

2. 年休假、醫療期與延長的假期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應視情況而定。

律師解析: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我們理解,此次假期延長系國務院統一作出的規定,根據國家就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我們認為年休假應當相應順延。

勞動部關於貫徹《用人單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因此, 醫療期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不應順延。

3. 婚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是否順延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律師解析:婚喪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雙休日是否必須順延,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否順延應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4. 探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不應順延。

律師解析:《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因此,探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不再順延。

5. 延長假期或延後復工通知之前,勞動者已經得到用人單位準假或用人單位已經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應按照此前確認的假期類型執行。

律師解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政府發佈的延假或延後復工通知之前,已經確認休假安排的,雙方均應按照原先確認的假期類型執行,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按發佈的通知執行。否則,在政府發佈延假或延後復工通知之後,不宜更改假期性質。

6. 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提前上班,可以拒絕嗎?

答:可以拒絕。

律師解析:《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系由國務院發佈的針對本次疫情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用人單位如在國家規定的春節假期屆滿前要求員工提前上班的,員工有權拒絕。

北京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本市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必需(藥品、防護用品以及醫療器械生產、運輸、銷售等行業)、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市政、市內公共交通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物流配送、物業等行業)、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應當安排職工正常到單位上班。對於確因工作需要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正常到單位上班的職工,各企業應當對其加強體溫檢測和健康防護,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做到防護工作全員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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