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單位是否一定要支付三倍工資?

要點: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帶薪年休假是企業職工享有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具有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義務,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是不是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單位就一定要向支付勞動者三倍工資呢?未必!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雖然用人單位具有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義務,但如果用人單位進行了安排,勞動者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可以只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而無需支付三倍工資。對此,《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已有明確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得知,如果不休年休假是單位原因引起的,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三倍工資;如果年休假是勞動者個人原因引起的,且勞動者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三倍工資。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單位不支付三倍工資的條件需滿足:

1、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假;

2、勞動者本人原因不願意休年假;

3、勞動者不休年假已經提出書面申請或者說明。

如果單位在安排勞動者休年假之前,勞動者主動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單位也無需支付三倍工資。核心在於不休年休假是否是勞動者自願且已經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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