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疫情時期工資怎麼算?

受疫情影響,人社部辦公廳1月24日發文《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要求“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到底何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企業在實踐中應如何計算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才能既降低法律風險又減少經濟負擔呢?

目前解讀觀點各不相同,企業應如何選擇呢?


01“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源於哪條規定?


根據1995年施行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何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疫情時期工資怎麼算?

02 地方性法規規章如何規定“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1.廣東省:最長三十日。


根據2016年施行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第三十九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2.深圳市: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週期。


根據1995年施行的深圳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兩個文件的通知(深勞薪〔1995〕198號),一、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週期),……。


3.四川省(重慶市亦同):是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


根據1995年施行的四川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所稱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實行月薪制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為一個月,實行周、日工資制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為一週、一日。

何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疫情時期工資怎麼算?

03 司法裁判如何理解“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


1.工資支付週期自停工當日起計算一個月。


➤(1)案號索引:(2019)京02民終12553號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實際工作至2017年10月11日,之後中航空港公司安排張某放假,工資實際發放至2018年10月11日。


核查工資明細表的具體工資發放數額,其中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間,應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工資,中航空港公司對於不足部分應補足,具體金額以法院核算為準。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該項判決。

➤(2)案號索引:(2019)粵01民終23083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侯某自2018年11月26日開始放假,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期間,廣信公司應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10170元支付侯某工資,2018年12月26日起按1680元的標準支付侯某生活費。

2.按自然月計算,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自停工日之日起至該月最後一日止,下個自然月1日始屬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1)案號索引:(2019)京02民終14535號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關於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的工資問題。


雙方均認可此期間路某系冬休。


關於路某的工資標準,賽瑞斯公司提交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路某的工資明細,路某對該表記載的應發和實發工資數額認可,法院據此核算路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為12015.83元,賽瑞斯公司應按照該標準發放路某2019年1月工資,2019年2月路某未提供勞動,賽瑞斯公司應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的70%為路某發放工資,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核算。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該項判決的觀點,最低工資具體核算金額有區別。

➤(2)案號索引:(2019)京03民終15565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2018年10月12日“舌尖上的中國美食嘉年華活動”撤展後,吳海濤未再向舌尖公司提供勞動,但系因舌尖公司停工導致,故舌尖公司應依法支付吳海濤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間工資差額27666.30元(8500元*3個月+2120元*70%+2120元*70%/21.75*10天)。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3.雙方均認可工資計薪週期的起止日期的,按約定計算工資支付週期。


➤案號索引:(2019)京03民終12546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從雙方均認可的樂天公司出具的《致員工函》來看,樂天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起安排張立新停工。


雙方均認可張立新的工資支付週期為每月20日至次月19日,故2017年8月20日至同年9月19日為樂天公司安排張立新停工後的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該期間樂天公司應按正常工資標準向張立新支付工資,此後樂天公司可依法支付張立新待崗生活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何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疫情時期工資怎麼算?


04 如何理解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

1.首先明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中的“週期”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以及四川省和重慶市的規定,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中的“週期”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或單位的規定決定,實行月薪制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為一個月,實行周、日工資制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為一週、一日。


2. 其次確定“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起止日期


筆者認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起止日期應由企業計薪週期的起止日期決定。


如企業的計薪週期是每月1日到30/31日,企業在3月18日宣佈停工停產,則“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就是指3月的1日到31日內,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當月工資,4月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企業開始支付生活費或最低工資。


如企業的計薪週期是每月26日到次月25日,企業在3月18日宣佈停工停產,則2月26日到3月25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3月19日以後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企業開始支付生活費或最低工資。

何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疫情時期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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