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疫情时期工资怎么算?

受疫情影响,人社部办公厅1月24日发文《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到底何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企业在实践中应如何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才能既降低法律风险又减少经济负担呢?

目前解读观点各不相同,企业应如何选择呢?


0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源于哪条规定?


根据1995年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何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疫情时期工资怎么算?

02 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1.广东省:最长三十日。


根据2016年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深圳市: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1995年施行的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深劳薪〔1995〕198号),一、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3.四川省(重庆市亦同):是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根据1995年施行的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所称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何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疫情时期工资怎么算?

03 司法裁判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1.工资支付周期自停工当日起计算一个月。


➤(1)案号索引:(2019)京02民终1255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实际工作至2017年10月11日,之后中航空港公司安排张某放假,工资实际发放至2018年10月11日。


核查工资明细表的具体工资发放数额,其中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应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中航空港公司对于不足部分应补足,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项判决。

➤(2)案号索引:(2019)粤01民终23083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侯某自2018年11月26日开始放假,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期间,广信公司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10170元支付侯某工资,2018年12月26日起按1680元的标准支付侯某生活费。

2.按自然月计算,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自停工日之日起至该月最后一日止,下个自然月1日始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1)案号索引:(2019)京02民终1453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问题。


双方均认可此期间路某系冬休。


关于路某的工资标准,赛瑞斯公司提交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路某的工资明细,路某对该表记载的应发和实发工资数额认可,法院据此核算路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12015.83元,赛瑞斯公司应按照该标准发放路某2019年1月工资,2019年2月路某未提供劳动,赛瑞斯公司应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为路某发放工资,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项判决的观点,最低工资具体核算金额有区别。

➤(2)案号索引:(2019)京03民终1556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10月12日“舌尖上的中国美食嘉年华活动”撤展后,吴海涛未再向舌尖公司提供劳动,但系因舌尖公司停工导致,故舌尖公司应依法支付吴海涛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27666.30元(8500元*3个月+2120元*70%+2120元*70%/21.75*10天)。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3.双方均认可工资计薪周期的起止日期的,按约定计算工资支付周期。


➤案号索引:(2019)京03民终1254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从双方均认可的乐天公司出具的《致员工函》来看,乐天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起安排张立新停工。


双方均认可张立新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20日至次月19日,故2017年8月20日至同年9月19日为乐天公司安排张立新停工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期间乐天公司应按正常工资标准向张立新支付工资,此后乐天公司可依法支付张立新待岗生活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何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疫情时期工资怎么算?


04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1.首先明确“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中的“周期”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以及四川省和重庆市的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中的“周期”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或单位的规定决定,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2. 其次确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止日期


笔者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止日期应由企业计薪周期的起止日期决定。


如企业的计薪周期是每月1日到30/31日,企业在3月18日宣布停工停产,则“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就是指3月的1日到31日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4月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开始支付生活费或最低工资。


如企业的计薪周期是每月26日到次月25日,企业在3月18日宣布停工停产,则2月26日到3月25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3月19日以后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开始支付生活费或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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