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洩露公司祕密,是否承擔責任

劉某在入職一家公司時,公司與他簽訂保密協議,要求他保守與公司有關的技術秘密,劉某如洩密,則要根據過錯程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但在離職不久後劉某無意中將一個機密項目的部分數據出現在了一個網絡社區中。

問題:該公司可以依據保密協議主張違約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僅僅簽訂了保密合同,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

但是,這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在這種情形下沒有權利主張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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