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

甲公司因經營需要,向乙公司簽訂一份五十萬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後甲公司無力償還債務。經查,甲公司認繳出資額為300萬,但實際沒有什麼資產。其三個股東也沒有償還能力,也未實繳認繳出資。其法定代表人有不少固定資產,但不是該公司股東。那麼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責任嗎?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執行懂事或者公司聘任的經理擔任。其如果不是公司股東,將不承擔公司債務償還的責任。

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調查該公司或者股東是否有償還能力。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以保證自己借款能夠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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