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對濰坊普雲惠醫藥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對濰坊普雲惠醫藥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6月2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對濰坊普雲惠醫藥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濰坊普雲惠醫藥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19〕20號

一、當事人情況

濰坊普雲惠醫藥有限公司,住所: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鳳凰街168號1號樓。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註冊資本:99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盧國華。經營範圍:銷售: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化學藥製劑、抗生素(冷藏冷凍藥品除外)(以上範圍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統一信用代碼:913707057797429473。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舉報,本機關依法於2019年5月23日對當事人涉嫌實施原料藥壟斷行為開展反壟斷調查。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5月23日上午9時許,本機關執法人員進入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調查,出具《調查通知書》,並出示執法證件。調查期間,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強硬拒絕提供採購、銷售葡萄糖酸鈣等原料藥的票證、單據、記錄、會計賬簿等資料,阻撓執法人員查閱公司電子數據、文件資料,拒絕在《調查通知書》送達回證上簽字,並多次表示“不同意執法人員開展調查”“不同意提取證據材料”。

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業務部人員通過微信告知相關人員拔除U盤並隱匿。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將打印出的記錄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當眾撕毀,執法人員警告其行為構成違法的情況下,當事人法定代表人依然繼續銷燬證據材料。調查詢問時,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謊稱公司2017年底的採購合同以及與原料藥生產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等材料,均因發生交通事故丟失,後經核實,上述資料被轉移而未丟失。

以上事實,有執法記錄儀等記錄的影像資料、調查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信息溝通記錄等證據為證。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對原料藥經銷企業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是預防和制止原料藥領域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患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當事人對本機關依法開展的調查不予配合,嚴重影響了執法工作。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構成了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隱匿、銷燬、轉移證據,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蔑視國家法律權威,暴力抗拒執法調查,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萬元(大寫:人民幣壹佰萬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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