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對山東康惠醫藥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對山東康惠醫藥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6月2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對濰坊普雲惠醫藥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濰坊普雲惠醫藥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19〕21號

一、當事人情況

山東康惠醫藥有限公司,住所: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莊檢路517號。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註冊資本:9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武洲。經營範圍:批發: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化學藥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製品(除疫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批發:I、Ⅱ、Ⅲ類醫療器械產品(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核定的項目範圍經營)等。統一信用代碼:913707052671601698。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舉報,本機關依法於2019年5月23日對當事人涉嫌實施原料藥壟斷行為開展反壟斷調查。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5月23日上午9時許,本機關執法人員進入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調查,出具《調查通知書》,並出示執法證件。執法過程中,當事人故意拖延,不配合調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謊稱有關資料被水淹拒絕提供。同時,切斷公司辦公系統網絡,刪除電腦文件資料,導致無法登錄辦公電腦,執法人員無法查閱相關資料。

下午16時許,本機關執法人員進入當事人資料室進行調查取證時,發現了大量關鍵證據材料(包括購銷合同、財務單、發貨記錄單等)。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立即組織、指揮30餘名公司員工及社會閒散人員暴力搶奪證據材料,不顧執法人員阻攔,將有關證據材料強行隱匿、轉移。在執法人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時,當事人相關人員對執法人員進行暴力阻撓,造成部分執法人員受傷,嚴重阻礙了調查工作。為逃避法律制裁,當事人將存儲現場錄像資料的硬盤拆除。同時,當事人組織身份不明人員20人左右,圍堵執法人員所在會議室,並在樓下示威,威脅執法人員。

以上事實,有執法記錄儀等記錄的影像資料、現場調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為證。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對原料藥經銷企業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是預防和制止原料藥領域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患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當事人對本機關依法開展的調查不予配合,嚴重影響了執法工作。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構成了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隱匿、銷燬、轉移證據,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蔑視國家法律權威,暴力抗拒執法調查,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萬元(大寫:人民幣壹佰萬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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