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投標文件蓋有另一個競標公司的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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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雅安蘆山縣財政局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亮了:在蘆山縣水利局2020年度山洪災害防治群測群防體系建設採購項目中,四川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報價單位蓋章是蓋四川漢*科技有限公司的單位公章(鮮章),而四川漢*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次競爭性磋商的另一投標供應商。最終,該項目發佈廢標/流標公告。

蘆山縣財政局認為,上述兩家公司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之規定,決定對二者處以採購金額(10.00萬元)千分之五的罰款,即500.00元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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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蘆山縣行政處罰決定書(蘆財採罰〔2020〕2號)

當事人1:四川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

當事人2:四川漢*科技有限公司

經本機關對“蘆山縣水利局2020年度山洪災害防治群測群防體系建設採購項目”(項目編號:5118262020603553,下稱“該項目”)立案調查中查明:

2020年7月31日,四川興雅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採購網發佈該項目採購公告,該項目採購預算為10.00萬元。

2020年8月13日,本機關收到四川興雅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發送的該項目評審資料原件及掃描件。

2020年8月18日,四川興雅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採購網發佈廢標/流標公告,公告中載明廢標/流標原因為“首次報價函中,四川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報價單位蓋章是蓋四川漢*科技有限公司的單位公章(鮮章),而四川漢*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次競爭性磋商的另一投標供應商。”

以上事實,有該項目採購公告、你公司投標(響應)文件、該項目廢標/流標公告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四川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漢科技有限公司,你二者前述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二者處以採購金額(10.00萬元)千分之五的罰款,即500.00元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你二者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一年的行政處罰。

請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本機關開具《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執《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銀行繳納罰款。繳款後請將銀行回單交(寄)至本機關。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二者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雅安市財政局或蘆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蘆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蘆山縣財政局

2020年9月15日

來源:浙江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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