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農村房屋遭違法拆除,村民一審勝訴,拆遷方上訴被確認違法

原告

殷xx

代理律師

陳朝陽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熊琳宏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

西昌市xx街道辦事處(原西昌市xx鄉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殷女士系四川省西昌市xx村村民,在村宅基地上擁有房屋用於居住,2019年11月西昌市xx鄉人民政府認為該房屋涉嫌違建立案查處。後於2019年11月29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限原告3日內自行拆除案涉房屋。

隨後殷女士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朝陽、熊琳宏(實習)律師維權,並第一時間向西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西昌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12月3日受理,並於2020年1月16日作出西府複決字(2019)xx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撤銷了案涉《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在西昌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12月3日受理行政複議後,西昌市xx鄉人民政府於2019年12月9日又作出西海強拆(2019)第1號《依法拆除決定書》,決定於2019 年12月10日依法對原告的違法建設予以拆除,該《依法拆除決定書》未合法送達原告。2019年12月10日,鄰居把拍攝的《依法拆除決定書》通過微信提供給了原告。

原告根據該《西海強拆【2019】第1號依法拆除決定書》中所敘述的情況得知:被告以原告的房屋未取得任何用地和建設審批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認定屬違法建設。

2019年12月10日西昌市xx鄉人民政府已對原告的房屋進行了強拆。

律師觀點

針對本案中《依法拆除決定書》,萬典律師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規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以上規定被告未將《依法拆除決定書》直接送達原告,且在原告已對被告作出的西海限拆(2019)第2號《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的情況下仍然出具《依法拆除決定書》,明顯違反法律程序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一審勝訴

2020年1月2日原告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5月8日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撤銷西昌市xx街道辦事處(原西昌市xx鄉人民政府)於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西海強拆(2019)第1號《依法拆除決定書》。

拆遷方上訴,二審被確認違法!

一審判決作出之後,被告西昌市xx街道辦事處向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因被上訴人的房屋已於2019年12月10日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之規定,對原xx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海強拆〔2019〕第 1號依法拆除決定書應確認違法。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行初x號行政判決;

二、確認原西昌市xx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海強拆〔2019〕第1號依法拆除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共計100元,由上訴人西昌市xx街道辦事處(原西昌市xx鄉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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