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曝光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首批典型案例(二)

一、(洛江區)雙陽雙輝塑料加工廠違建案

洛江區城管局通過開展調查核實,泉州洛江雙陽雙輝塑料加工廠(位於洛江區雙陽街道新嶺社區洪厝,法定代表人:郭某明)於2012年在洛江區雙陽街道新嶺社區,未經批准建設鋼結構廠房644平方米,且未能按要求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條規定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該違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

二、(晉江市)晉江物聯網電子商務產業園1#物流自動分揀車間無證施工案

晉江物聯網電子商務產業園1#物流自動分揀車間建築面積17430平方米,未辦理施工許可,於2019年10月份開工,並於2019年12月份完工。

1.擬對建設單位眾合聯(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南,地址:晉江市磁灶鎮前尾村陶西路)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處合同價款527.6505萬元的2%即10.5530萬元的罰款,對項目負責人謝某聲處單位罰款數額10.5530萬元的10%即10553元的罰款;2.擬對施工單位漳州安鵬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地址:漳州市華安縣華豐鎮華安大酒店附屬樓店面49-50號)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的罰款,對項目負責人甘某生處單位罰款數額3萬元的10%即3000元的罰款。

三、(石獅市)石獅市博江煤氣有限責任公司永寧第二分公司非法運載危險貨物案

2020年3月25日,石獅市交通和港口發展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石獅市博江煤氣有限責任公司永寧第二分公司的閩C-Y196V輕型廂式貨車運載15瓶(共1770L)液化氣罐和1瓶空液化氣罐瓶。該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上述行為屬於非法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道路運政)第203001序號一般情節規定的規定,石獅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對石獅市博江煤氣有限責任公司永寧第二分公司予以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石獅市)福建省海菱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電梯改造案

2020年1月2日,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的一臺涉及改造的電梯(施工單位:福建省海菱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妹)進行現場安全檢查,確認該部電梯已實施改造。經查,海菱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在不具備電梯改造類別許可資質情形下擅自進行電梯改造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擬處以罰款20萬元。

五、(石獅市)未經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案

根據群眾舉報,祥芝鎮大堡村新興路55號的民房(負責人:邱某)內存放大量液化氣瓶。2020年4月15日,石獅市城市管理局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點未取得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且安全間距、建築結構、消防滅火設施均不符合安全要求,違反《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根據《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對該經營點予以取締,沒收非法鋼瓶76個。

六、(安溪縣)泉州聖利人服裝織造有限公司蓬萊分公司消防安全違法案

泉州聖利人服裝織造有限公司蓬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鵬)位於安溪縣蓬萊鎮聯中村同美點89號柯某剛自建房,房屋共有4層,第一層為餐飲店,第二、三層為公司生產車間,存在“其他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消防違法行為。由安溪縣消防救援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泉州聖利人服裝織造有限公司蓬萊分公司責令停產停業,並處罰款1萬元的處罰。

七、(德化縣)閩C-6825J輕型貨車非法運載危險貨物案

2020年3月20日,德化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在德化縣城東開發區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閩C-6825J輕型普通貨車非法運載柴油約220升,車上裝有油桶、油槍等加油設備。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於2020年3月25日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案當事人給予罰款3萬元。

八、(德化縣)德化盈裕陶瓷有限公司消防違法行為處罰案

2020年3月20日,德化縣消防救援大隊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福建省德化盈裕陶瓷有限公司(地址:龍潯鎮南環路立交橋邊,實際控制人:蘇某營)一層為倉庫 、二層至三層為生產車間、四層為辦公室及樣品室、五層為辦公室並設置有兩間宿舍,存在生產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並處罰款15000元的處罰。 (記者王金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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