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股東增資擴股不實或抽逃增資擴股資金如何承擔責任


「最高院案例」股東增資擴股不實或抽逃增資擴股資金如何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05年,依信用社和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證券公司,並以鋼鐵集團、投資公司抽逃對證券公司的註冊資金為由,裁定追加兩公司為被執行人,各自在抽逃1.2億元範圍內對信用社、銀行承擔連帶責任。鋼鐵集團主張其參加增資擴股系政府安排,不應作為" 開辦單位"承擔責任。

「最高院案例」股東增資擴股不實或抽逃增資擴股資金如何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投資人應對增資擴股不實或抽逃增資擴股資金承擔責任。對增資擴股不實責任從某種意義上可理解為投資人對企業法人的合同之債責任,其未按投資協議將應給付的投資資金給付到位,是未盡其合同義務, 故仍應繼續承擔出資責任。

投資人抽逃註冊資金行為從法律上可視為非法侵佔企業法人財產行為,實際上亦未盡到投資協議約定的給付義務,投資人應將財產歸還給其投資的企業法人,故投資人未盡到投資給付義務,應繼續承擔相應責任。至於鋼鐵集團和投資公司提出其參加增資擴股系政府安排、不應承擔責任理由顯無法律依據,不屬司法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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