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常州市春節假期和延遲企業復工期間勞動關係有關問題解讀

常州市春節假期和延遲企業復工期間

勞動關係有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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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節假期延長及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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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延遲復工等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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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答: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延遲復工等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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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單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答: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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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採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後,職工未能及時到崗復工怎麼辦?

答:用人單位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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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地返常居家隔離的職工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無法正常上班的職工應當如何支付工資?

答:允許企業統籌安排休息休假。以下幾種情形企業可以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年休假和休息日:外地返常居家隔離期間的職工;因交通管制等原因無法正常上班的職工;其他有正當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時返常復工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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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業要求職工提前返崗或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答:

(1)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職工提前返崗的,如防控用品生產企業加班生產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緊急保障防護措施需要加班等情況,屬依法延長工作時間,職工不按要求返崗,單位有權按照曠工進行處理。

(2)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業要求職工提前返崗工作的,企業應與職工協商,不得因職工未提前返崗對職工進行處理。

(3)因疫情防控、承擔保障等任務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加班時間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規定的限制,但企業應提供條件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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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管理方面可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答:一是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

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

二是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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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疫情防控需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產生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答: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情況則要根據經審批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週期進行核算,若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超過部分需支付150%的加班工資,若沒有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則不需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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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疫情防控需要,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需要提前返崗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答:不需要。《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即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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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如何處理?

答:(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及《關於延遲本市企業復工的通告》精神,各轄市區仲裁院、巡迴庭、鎮(社區)調解中心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8日期間已經排期(含公告)的庭審、質證、調解等活動,其中公告排期庭審案件依法順延至2月9日以後安排,其他調解仲裁活動的具體時間由各機構另行通知。

(二)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仲裁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照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如果當事人、當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療、隔離期間,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響關停交通的地區,無法正常參加調解仲裁活動的,可依法申請延期或者中止。

(三)如有勞動人事爭議需要申請仲裁的,建議當事人優先選擇“陽光調解”服務,申請網上調解,減少出行。

(四)依據常州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決定,請所有進入各仲裁機構辦公場所的人員全程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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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的勞動用工權益受到侵害,如何舉報投訴?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了減少人員流動,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請優先選擇撥打“12345”、“12333”電話、登錄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的全省舉報投訴平臺(http://www.jshrss.gov.cn)等非現場方式進行投訴舉報。在疫情解除後請按照勞動監察辦案要求,及時攜帶身份證及相關證據材料原件和複印件配合調查。對確需進行現場實名投訴的,鑑於監察受理


來源:常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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