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延長後薪資怎麼算呀?

前天一覺醒來,假期還有⑤天。

昨天一覺醒來,假期還有⑦天。

今天一覺醒來,假期還有⑬天。

真的不敢再睡了 ……睡著沒收入可怎麼辦呢?

企業不復工算什麼性質呢?這停工期間工資怎麼算呀?

我整理了多方信息資料,彙總起來供各位參考哦。


春節假期延長後薪資怎麼算呀?

問題一: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休假期間是哪幾天?

答: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規定,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即16號文規定1月31日和2月1日上班,2月2日休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式上班。


問題二:延長部分假期應按哪類假期性質界定?

答:《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此次春節延長休假期間不是法定節假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前復工。預計後續各地方也將根據當地疫情,發佈假期延長通知,但不論國務院的延長休假還是地方各級政府公佈的延後復工期間,均不屬於法定節假日

原本為工作日的日期因為國務院的強制延長而變成了休息日,因此延長假期的性質如同普通的雙休日,應定性為休息日


問題三:延長部分假期應當如何計算薪資?

答:若為標準工時,則對於事實上繼續放假的員工,鑑於假期通知為各級政府發佈及保障員工基本生活的角度考慮,建議按照正常出勤工資計薪(延長假期中本身就為休息日的無需額外計算薪水);

對於事實上返崗上班的員工(包括在家辦公的等事實上開始恢復工作的員工),按照第2問的解讀,就應當視為休息日加班。事後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200%支付薪資。延長假期的先例仍然可以參考2015年9月3日的相關通知,延後復工期間暫無先例可循。

延長假期依照300%支付薪資確實無法律依據,而按正常出勤標準(原本就是正常工作日)支付薪資,與繼續放假(按正常出勤標準支付薪資)橫向比較會存在明顯不公,因此鑑於歷史類似的通知規定及事實的邏輯分析,建議按照200%的標準計薪。


問題四:適用特殊工時的員工,該如何計算薪資?

答:不定時工時員工的薪資計算不受此次延長假期的影響。

綜合工時員工應當按照其綜合工時的計算週期內核準出勤小時數,超過部分按1.5倍計算加班費。

至於綜合工時的基準出勤小時數,考慮到月平均工作天數20.83天與每月實際工作日天數存在天然差,因此兩種計算標準均有一定的合理性。

即,按20.83×8=166.64(167)小時(按月平均工作天數計算)或17[即22天-4天(元旦+春節三天)-1天(1月31日)]×8=136小時(按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相對而言,考慮到綜合工時的季度、半年度、年度週期等跟其他週期、執行的一致性及企業方的成本利益角度,建議按照166.64小時/月作為基準的出勤小時數。

延長假期內加班費=(實際出勤小時數-166.64)×小時工資×150%。


當然,以上涉及的延長假期或延後復工期間的具體界定及薪資標準,仍需以各級政府及人社部門頒佈的官方通知為準。


春節假期延長後薪資怎麼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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