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忽視的問題:企業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前提條件

要點:《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是企業職工享有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具有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義務,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是,企業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必須符合法定的前提條件,該前提條件往往也是單位和職工容易忽視的問題。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這是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基本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進行了細化,其中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這是企業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前提條件。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透露出兩個信息:

1、連續工作;

2、滿12個月以上。

示例:小明第一次參加工作時間為2018年2月1日,在甲公司工作到2018年9月30日離職,2018年11月1日在乙公司上班,2019年8月31日離職。

小明在甲公司工作8個月,在乙公司工作10個月,累計工作時間為18個月,但小明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沒有連續工作滿12個月,因此小明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社廳函〔2009〕149號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對《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進一步細化,“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示例:小明第一次參加工作時間為2018年2月1日,在甲公司一直工作到2019年2月28日離職,2019年4月1日在乙公司上班,2019年8月31日離職。單位未安排過年休假。

由於小明在甲公司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則小明具備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前提條件。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計算方式可以計算得出小明在乙公司的年休假天數。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小明2019年4月1日在乙公司上班,2019年8月31日離職,在乙公司上班日曆天數為153天,因小明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年不滿10年,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最多可享受的年休假為5天,則小明在乙公司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計算公式如下:153天÷365天×5=2.09天。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小明在乙公司享受的年休假為2天。

連續工作時間與累計工作時間不同。連續工作時間,是指工作未中斷連續計算的工作時間;累計工作時間,是指將所有的工作時間累計計算的工作時間。對於帶薪年休假而言,連續工作時間決定帶薪年休假的有無,累計工作時間決定帶薪年休假的多少。

綜上,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前提條件是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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