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賠償標準,消除城鄉差別


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賠償標準,消除城鄉差別

作者:淄博張振海律師

人身損害賠償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

民事案件中人身損害賠償目前多根據受害人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身份,區別計算其應獲得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也就是城鄉二元賠償標準。

城鄉經濟發展差距的逐步縮小並沒有消除受害人身份影響賠償標準的確定,也成為侵權人和受害人在庭審中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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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筆者代理的一起醫療糾紛的案件說起,該案件判決是公允的。

2018年6月桓臺縣某鎮某村村民蘇某某因吞嚥不暢到縣某醫院就診,縣某醫院以賁門失遲緩症收住院。醫院從未做過內鏡下賁門括約肌切開術(POEM手術),沒有成熟的手術團隊的情況下,違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相關事宜外請專家來院為患者實施手術,該手術造成患者食管縱隔瘻的嚴重醫源性損害後果,後醫院因封閉固定不當導致手術使用的器械鈦夾滑入縱隔,無法取出,造成二次損害後果。損害後果產生後引發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經多次溝通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司法鑑定中心做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原因力程度建議:介於同等~主要程度範圍的鑑定意見。

庭審過程中醫患雙方針對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的過錯、原因力大小、相關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和法律依據以及醫保已經報銷的醫療費如何承擔等問題展開激烈的辯論,各方充分闡述了各自的觀點。一審法院最終判定其按照80%的比例承擔過錯責任:一、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1247.94元;二、原告按比例返還醫院墊付的醫療費、鑑定費7150.96元;三、被告醫院返還桓臺縣醫療服務保障中心醫療費41752元;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被告醫院的反訴請求。(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網絡搜索或登陸我的個人博客網站問法寶淄博張振海律師查看)

非常可惜的是,由於本案原告為農村戶籍,這就使得法院最終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其傷殘賠償金,導致患者最終獲得的損害賠償總額不高。

按照2019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 9549元,而農村1 6297元。由此可見,由於城鄉賠償標準不同,最終賠償額差距很大。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佈《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改革人身損害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各高院根據各省市具體情況,在轄區內開展試點工作。

2019年12月安徽、陝西、河南、湖南、江蘇等多地啟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2020年1月上海、廣東等地將試行統一標準人身損害賠償,城鄉差異帶來的各種不公平將會被逐步打破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將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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