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養寵物,竟然攤上事,結局沒想到

居民養寵物,竟然攤上事,結局沒想到

【案例介紹】

張某與王某同住一個小區是鄰居。張某家養了一隻貓,經常躥到王某家偷吃東西。一次,張某家的貓又竄到王某家,王某很生氣,拿起木棍去打貓。貓受驚嚇後逃竄,撞在後院的蔡某家的狗身上。狗受驚亂跑,將散步回家的李大爺撞倒。李大爺髖骨受傷住院,醫療費用2000元。

出院後李大爺找到蔡某,讓他賠償醫療費,蔡某認為是張某家的貓導致自家的狗受驚惹禍,責任應由張某承擔,而張某則認為是王某打貓才導致李大爺受傷,應由王某承擔責任。

那麼,李大爺的醫療費到底應由誰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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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在被侵權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不僅如此,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證明責任。所以小孩被咬,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是不能免責的。

本案中張某與蔡某應對李大爺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不管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有無過錯,對動物致人損害均應承擔民事責任,除非受害人有過錯或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所造成的。李大爺本身並不存在過錯,而王某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趕走貓的行為也沒有過錯。

根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李大爺的損害應由動物的飼養人也就是張某與蔡某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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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目前有些小區頒佈所謂“禁止養狗、養貓文明公約”。從法律層面講,只要合法養狗,且不影響環境和他人的安全,物業公司就無權禁止。就算小區內不文明養狗的行為很常見,但也不能排除其他居民是合法且文明地養狗,因此應該區別對待,不能一禁了之。一概禁止養狗甚至禁養其它寵物,這種工作方式過於簡單粗暴,並不可取。

不過,業主飼養寵物也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比如看看當地是否對養狗有行政管理規定;2、養狗必須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發放的養狗證、狗牌等身份證明,還要辦理防疫證(每年打狂犬疫苗的證據);3、在人員居住區養狗必須圈養,遛狗時隨手拿的狗繩子不能超過1.5米,防止受到驚嚇咬傷他人。對於小區養狗管理,不同小區有著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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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小區發的養犬通知值得借鑑,比如這樣一條:

家有寵物樂陶陶,養好犬兒責任到;

辦證登記不可少,不忘定期打疫苗;

空氣汙濁易過敏,出門戴上韁繩套;

遛狗按時按區域,約束犬兒勿亂叫;

情緒不對易傷人,遠離孕婦和孩童;

戶外拉屎清理掉,公共場所不打擾;

切勿棄犬傷他人,善待盡責樹文明;

遇人禮讓不爭吵,做個文明養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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